手机短信成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首次用于庭审

2009-05-12 05:57:53来源:未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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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手机短信有证据效力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1.1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还款”?杨先生和韩小姐各执一词,且都没有借条或收据。

  呈上法庭的,只有杨先生手机中存的几条短信。
昨天下午,海淀法院认定了这些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从而认定这笔钱属于“借款”,一审判决韩小姐在7日内如数归还。

  因今年4月出台的《电子签名法》首次用于此案庭审,此案被称为《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

  是“借”是“还”?双方各执一词

  40岁的杨先生称,去年8月27日和9月7日,朋友韩小姐分别向他借款5000元、6000元,他如数汇去。9月14日,韩小姐第三次向他借款,被他拒绝,并向其提出还款要求,韩至今没有归还。于是,他起诉至法院。但25岁的韩小姐称,这笔钱是她去年初借给杨先生的,杨不过是还钱。

  手机短信呈上法庭

  在两个人都没有借条或收据的情况下,杨先生把他的飞利浦手机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该手机存有十几条来自139117373**的短信息:“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08,你真给啊?你不怕我骗你啊。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2004年8月27日16:43,谢谢你的信任。”“2004年9月7日14:01,我还需要六千,如果多了再退回给你。2004年9月15日11:01……我想我会尽快归还你的。”

  法院审查认定短信可作证

  第一次庭审中,法官曾当着双方拨打了139117373**的手机号,接听者正是韩小姐,她也承认从去年7、8月便一直使用该号码,但第二次开庭又矢口否认。法院认为她没有相应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第一次承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做出的,最后认定该号码就是她所使用。

  依据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

  法院经过对这些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最后认定了这些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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