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条手机短信作借钱证据 打赢11000元借款官司

2009-05-12 05:55:21来源:未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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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借条也能打赢借钱官司 18条借钱短信出自同一号码 作为证据被海淀法院采纳

  借钱短信当证据,有效!

  本报记者黄海霞报道 没有借条能打赢借款官司吗?昨天下午,借给朋友韩女士11000元但没有打借条的杨先生,就打赢了一场借款官司。

  原来,他将韩女士发给他的有关借款的10多条短信全部保留下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昨天海淀法院采纳了这些短信证据,一审判决韩女士向杨先生还钱。

  据法官介绍,这是本市法院首次依据今年4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定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官司。

  被告:是原告借了我的钱

  杨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4年8月27日,他的朋友韩英在电话短信里说要借5000元,他给对方汇去5000元。

  2004年9月7日,韩女士又以同样的方式借走6000元。两次借款韩女士都没有打借条。

  至2004年9月14日,韩女士第三次提出借款被他拒绝了。同时杨先生向其提出还款要求,韩女士表示尽快归还,但都没有归还借款。杨先生遂将韩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11000元。

  韩女士则说,2004年初是杨先生借了自己的11000元,后来还给了她110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存在。

  原告:出示18条短信作证

  为了证明系韩女士借走了钱,杨先生向法庭提交了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说里面有杨女士发给他的手机短信,短信可以证明是韩女士借的钱。

  其中部分短信内容大概是:“借点资金援助吧,我还需要六千,如果多了再退回给你。”等内容,而且短信都发自同一个手机号码。

  在第一次庭审时,经法庭当庭核实,韩女士也承认发短信的手机由她使用,但是到了第二次庭审时又否认使用上述手机。

  法官说法: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借钱证据

  主审法官张咏华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手机短信息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如果手机短信涉及纠纷时,使用人就应保留必要时作为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本案中发短信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张法官解释,由于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现在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故法院认定号码是她使用。

  张法官说,杨先生还向法庭提供了他给韩女士汇款的存单,汇款证明的金额、时间与他提交的电话短信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因此法庭可以认定韩女士向他借款的事实。故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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