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决定因素
2008-04-09 04:10:01来源:互联网 阅读 ()
采用总承包方式的决定性因素
工程的采购到底应采取何种形式? 笔者认为主要取决于五个主要方面的因素:工程的性质、业主的选择、承包商的能力与可用资源、资金来源以及法律规定。
1.工程的性质
一般说来,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适合于石油、化工、电力、冶炼和交通等部门的项目。这些项目的技术特点,决定了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合同方式要比其它方式好得多。另一方面,上述项目,业主即使参与,作用也不大,必须依赖承包商的经验与专业特长。
高技术项目,例如生物制药、微电子、医疗设备、洁净车间、智能建筑等项目也特别适合采用设计-施工合同。因为这类项目有技术秘密要保守,善长此类项目施工的承包商也不多。
我国的一些大公司,例如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等在海外就承包过若干这样的大项目。
有些简单、重复的项目,不论大小,只要无须业主过细地参与设计和施工过程,就适合采用设计—施工合同。例如成排的住房、快餐店、停车场、仓库等。
设计—施工合同也适合于小项目,小公司也可以为业主提供设计—施工总承包服务。小工程更容易成功。没有总承包经验的公司,可以从小工程开始,为业主提供设计—施工总承包服务。这样做可以迅速树立信心,建立和锻炼队伍,为承揽大型项目积累经验,加快进入总承包市场的速度。总之,中小建筑企业搞总承包应当循序渐进,从小项目开始,不能急于求成。
设计-施工不但适用于整个项目,也适用于项目的某些部分。例如,防火系统、墙面和支撑设计式样、自动环境控制系统可由专业分包商签设计-施工合同,然后由总承包商纳入到整个项目之中。专业分包商的设计由设计单位审批,由有关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论证。
顺便提一下,设计采购施工中的EPC是英文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的缩写。Engineering就是“设计”的意思。当“设计”理解时,Engineering与同样可理解为“设计”的Design的含义大不相同。一般说来,Engineering指根据制造、加工等方面的科学与工程原理对机器、设备、装置、系统等的机理与流程等方面进行设计;而Design指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空间划分、功能布置、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以及外观进行设计和审美与艺术的处理。从这种区别中可以看出,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一般不适合建筑工程的采购。
2.业主的选择
设计-施工、设计—采购—施工和交钥匙合同在发达国家出现并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主要有两个原因:大量新技术项目快速出现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设计-施工合同可由一家公司完成规划、设计、施工、试运行的全部工作,避免了设计与施工由不同的公司承担时常发生的大多数矛盾。由于设计和施工均由一个单位负责,因此也节约了时间,便于边设计边施工。
但是,对于建筑物,特别是公共建筑,不适合用设计—施工合同。因为,这种工程对于建筑设计的要求高,而设计水平高的建筑师绝大多数都是独立开业的(这是我国设计单位改革的方向),他们没有能力为业主提供施工服务。而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建筑公司都没有能力提供这种工程业主所需要的设计服务。反过来,历史悠久的设计-招标-施工安排却为此类业主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选择,能够满足业主高质量的设计和施工两方面要求。
3.承包商的能力与可用资源
如果承包公司自己能力不够或缺少专业技能,或者不能通过分包或合营获取自身所缺乏的技术和能力,就不宜采用这种合同。设计-施工项目的分包需要特别重视。专业承包商,例如暖通、防火、挂板等承包商对于项目需要何种设备、如何注册和领取许可证等各方面具有专门知识。他们是工程设计方面不可缺少的重要成员。上述分包商必须十分谨慎地研究项目技术要求说明书,明确自己在设计工作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但就建筑物的建造而言,我国目前在设计和施工两方面都令人满意的企业极少。多数房屋建筑的业主都愿意选最好的设计人,最便宜、质量最好、干得最快的施工企业。总承包难以做到这一点,若用于所有的项目,就限制了业主的选择。
4. 资金来源
采用设计-施工或者交钥匙合同对于业主的优点之一是项目所需资金可由设计-施工承包商垫付。竣工后返租给业主的设施就是如此,具体有库房、发电设施或商业办公楼等,这些设施在租约期满时所有权全部交给项目业主。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2001年取得了巴基斯坦成品油管线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对于该项目,有5家国际大公司竞争。中油工程公司并非实力最强,但是该公司向业主承诺为该项目提供资金。于是,业主在评价商务标时将中油工程公司列为第一名,使其最终中标。经过中油工程公司的积极努力和多方面争取,取得了我国政府的批准,从中国进出口银行取得了9900万美元的卖方信贷,为业主提供了该项目急需的资金。中油工程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这一总承包合同,使该公司能够优先在我们国内为该项目采购数额高达4534万美元的材料与设备,占项目国际采购总量的一半。
5. 法律制度
承包者一旦与业主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就获得了选择与安排设计和施工,甚至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的权利。也就是说,具体承担设计和施工的单位,不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对于这种情况,各国(各州)法律的态度不同。在设计—施工承包方式发源地美国,就有一个Brooks建筑师/工程师法案,该法案要求政府项目的业主在为所有联邦政府投资的项目采购设计服务时不引入竞争机制。根据该法案,政府让设计单位提交证明文件,证明他们是否胜任,能否满足要求,然后进行评选,从中选取最优者,最后同中选者商谈公平合理的价格。美国许多州制定了类似Brooks法案的州法律,使设计-施工合同很难推广。例如,佛罗里达州某法院就否决了该州某市公共住房项目的采购程序。遭到否决的采购程序允许报价最低的承包商为该项目选择一位设计人员(该项目实际上使用的是设计-施工合同)。法院认为该程序未保证市政府支付的设计费是通过竞争确定的,不公平,与政府政策抵触。法院还认为采购程序未保证该项设计任务是由最好的设计单位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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