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陷阱深几许

2008-04-09 04:12:48来源:互联网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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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的一种市场交易活动,是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净化建筑市场环境,遏制建设领域腐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引人深思,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人们普遍感到招投标市场缺少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那么,是谁遮挡了阳光的普照?是什么制约了招投标的天平,造成竞争无序的局面?

地方政府:各行其是

条块分割。当前招投标活动,省、市、县的项目,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而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彼此没有联系,仍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即按照行业属性,按照各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管,各行其是。如,土木工程(包括装修、水电安装)招投标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备招投标监管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工程(水利、通信、民航)的招投标监管则由各专业行政部门负责,如果投资中涉及到政府采购,则还需在接受各行政部门监管的同时,接受政府采购部门的管理,而涉及到国家重大项目的投资和综合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等还必须由国家发改委处置。如此多的部门对同一性质的行为进行管理是十分罕见的,不仅被监管人无所适从,而且各行政部门之间的程序和政策都有所不同,经常造成重复管理,互相推诿等情况,降低行政效率。

同体监督。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标管理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于实施有效监督。据介绍,这种政企不分,集管理、服务、代理于一身的情况在许多地方普遍存在,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具体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的甚至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没有形成制衡机制,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目前各地开办的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不少由当地建设部门组建和领导,有的建委招标办主任兼市场办主任,与市场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质上变成了建设部门的派出机构。

保护主义。不少招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主办单位设下道道难关,卡死外来企业,非亲非故难以公平竞标。一些地区或部门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如,缩短投标时间,让省外投标者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设小标段,使外省投标者感到不值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保护性或奖励性条款给本地、本企业以优惠;评标加入多项省内外不同的评分标准;通过各个环节的审批加以限制;有的不惜在招投标之外与外地投标人私下签订强制性条款,要求投标人在中标之后要把其中多少标额分包给本地企业,甚至要求外地投标人与本地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投标,如果投标人不同意或不愿意,就想办法让其不能中标等等。又如,有的单位新建改建办公楼、宿舍楼或其他建设项目,不通过建筑市场交易而象征性的组织工程招投标或根本不搞招投标,为有关部门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及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机会,个别主管部门或政府主管领导打招呼介绍、指定施工队伍,有的工程所在地村民不让干工程就阻挠施工、而地方领导为保护地方利益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对破坏施工环境的现象听之任之。

行政干预。《招标投标法》颁布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防止行政干预,但有的地方或部门对本地或本系统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而对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则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他们参加投标;一些有着这样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凭借其职权,或是向业主“推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承包。如,个别地方和单位以招商引资为借口,采取“先开工建设,再补办手续”的形式,直接干预插手招投标,不按正常招标程序执行。又如,各级各种开发区进行封闭式开发管理,有关部门难预监管,对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投标或不公开进行招投标。
认识差异。一些地方在招投标评分标准中把企业获得的“重合同、守信用”、文明工地、优质(良)工程等信誉、业绩作为一项内容,认为这对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现场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实现优胜劣汰。但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中,明确要求“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中,规定“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由于对企业信誉和业绩是否作为评分标准存在不同的认识,企业信誉、业绩如何与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相挂钩有待探讨。

场外交易。国办发[2002]21号文件规定:“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但目前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未完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场交易的多数是房屋建筑工程,而一些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开发区(管理区)的工程,以种种理由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直接在场外交易;有的行业不按属地管理的要求,其工程项目不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承发包交易。这样既不利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也不利于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重要作用。

查处无据。一些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发区(管理区)工程等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搞场外交易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查处依据,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场外交易、“暗箱”操作行为的蔓延,导致招投标监管存在“盲区”,有形建筑市场不能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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