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周刊:维亚康姆和谷歌应责任“均摊”
2009-05-12 16:05:52来源:未知 阅读 ()
CHINAZ综合和讯网消息:5月28日商业周刊报道,针对维亚康姆(Viacom)对Google提出的10亿美元侵权诉讼,Google表示,这将对数以亿计的用户在互联网上交换信息构成威胁。
谷歌称,YouTube完全符合《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的要求。根据该法律规定,如果网站运营者事先不知道存在侵权作品,并能按照版权持有人要求删除盗版作品,则网站行为并无违规之处。
Google的辩解确实有些道理。因为类似网友分享视频、照片、评论等内容的网站非常多,如果这些网站对所有视频、照片等逐一审查,无疑这会增加公司高昂的成本。
而于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在业内也存在诸多争议。当发现侵权内容时,网站立即删除了改用户的这个侵权内容,但是立即就会有其他网友上传同一侵权内容,因此要完全杜绝侵权是很困难的。
DMCA法案亟需完善
DMCA立法时,网络发展还在初期阶段,法律保护也先从网络内容提供者,如 AOL、论坛、网站和简单的搜索引擎等着眼。不过随着网络的发展、数字内容的兴起,DMCA避风港条款的适用性也受到质疑。DMCA是否适于于YouTube这样的新兴互联网公司,还尚不清楚。
“数字指纹”
Audible Magic、尼尔森媒体研究(Nielsen Media Research)和Vobile都在研究数字指纹或水印技术,内容提供者首先要连接到中心服务器,服务器扫描内容后对已有内容进行匹配。一旦发现与媒体公司的原创内容相同或有极为相似的版本,将删除该内容。
市场调研公司MultiMedia Intelligence的总裁马克·柯尔斯坦透露,这项技术正在部署,预计该技术到2012年美国市场转化率达到5亿美元。他还说,“当然这项技术不能阻止所有侵权内容,但是它有很大的优势,可以替代目前的人工审查。”
Google也认识到了数字指纹技术的重要性,去年推出了过滤技术,版权视频所有者就可以使用这些过滤工具,阻止盗版视频出现在YouTube上。当然,没有一种过滤技术是十全十美的。如果是视频某一细小的差别,技术没有识别出来,仍然会出现问题,目前这种技术均还不够成熟。
双方的合作共赢
问题的关键是Google、维亚康姆是否同意DMCA法案的要求内容。其实所有的争论都是谁应该为侵权视频监管来买单。他们各执一词:Google说根据DMCA必须由维亚康姆书面递交侵权视频后,Google才有可删除内容。维亚康姆表示他们不应该承担这样的审查成本。
为什么不让内容创作者和网络公司共同承担?内容创造者要保护它们的版权,并能够从网站获取足够的补偿。另外内容网站,如YouTube也要确保自己的网站上不存在侵权的内容,两者可以合作地更紧密,就像维亚康姆和中国百度签署的合作协议:维亚康姆通过百度搜索分销音乐视频和电视剧,收入由双方和提供内容的唱片公司分享。
这是内容创作者和网络公司开始探索的折中办法,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媒体公司和网络公司的合并,当然这是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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