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肢解分包何其多

2008-04-09 04:15:20来源:互联网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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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的相关法律,施工总承包方式已成法定形式,总承包后进行分包的大格局也被认可推行。

■但从多年来的实践看,工程分包过程中肢解分包的变相违法现象十分突出,甚至在一些地区肢解工程还有发展的趋势。

肢解工程的现象

施工总承包过程中肢解工程的现象主要有:一是分项肢解,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内外墙面装饰工程、房屋内部装饰装潢工程、各种材料的门窗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幕墙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安装工程、项目的附属配套工程等。二是在一个项目里,有某一个分项工程被肢解的,有同时某几个分项工程一同被肢解的,甚至有除主体工程外几乎全被肢解的。三是工程肢解往往是因为对专业承包资质过于细分,招标文件事先圈定,设计与施工阶段性进程混淆等而被合法化。

肢解工程的危害

勿庸置疑,工程项目肢解分包,不仅对工程项目建设本身,而且对社会的深层次发展方面也具有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肢解分包破坏了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系统性,直接影响到项目目标的全面实现。在工程项目施工的组织、计划、控制全过程管理中,由于工程肢解增加了管理主体,损害了管理系统性,于是在资源配置优化、进度、质量过程控制、现场安全生产维护、项目总成本费用核算控制等一系列环节上,职责不清,环节增多,有效沟通繁杂,不利于统一管理,最终影响工程项目计划目标的全面实现。二是工程肢解分包影响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施工总承包,是建筑法、工程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工程肢解分包直接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是市场秩序建设的一种障碍。三是工程肢解分包开垦了社会腐败的新土壤。工程肢解分包最直接的原因是个体利益的驱动,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集体的行为,不管是直接经济利益关系,还是照顾人情关系,都是在法律背后的“灵活”操作,不能不说是一种经济、政治腐败的温床,它从工程建设向社会各个领域扩散。

肢解工程的成因

工程肢解分包现象存在的成因,值得施工企业认真思考,研究出一条解决之路。杜绝工程肢解,得从健全施工总承包制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和思考。一是在现行市场准入规则中,项目经理就业资质、施工企业资质序列与种类划分过细,客观上给专业工程肢解搭建了平台。二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总承包管理其自身素质建设还有一个培育发展的过程,诸如消防、电信等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分项,各地均有被集团垄断的现象。三是基本建设程序未能严格遵守。如,边设计边施工,先开工后再审批,建设资金筹措比例不足,招标文件条款出台不能得到有效把关等等现象还存在。四是各级政府还要加强监督力度。一方面,基本建设程序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控制执行的,另一方面工程肢解政府并非不知道,只是常常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仅仅执法于有举报的个案。

纵观国际市场建设工程承包管理方式,通行的方式主要有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方式,在此基础上向两头扩展延伸的有交钥匙工程方式、设计-施工总承包(DB)等几种方式,这是目前国际上先进项目管理方式的代表。我国施工总承包方式可以理解为是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举措,并于2003年颁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文件,为工程项目管理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综合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剧,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机遇与挑战并存,透过工程肢解分包的现象,我们看到了这样的未来,要以工程总承包方式为基础,逐步推行和采用国际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提高项目管理国际化水平,依法将工程分包市场引入一条规范的轨道,这对我们迎接国际范围内的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浙江金华一建)

本文章来源于《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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