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项目管理:架起理论与实践的桥梁
2008-04-09 04:09:46来源:互联网 阅读 ()
理论的深入分析
财政部条法司原司长、《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副组长王家林:
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我认为还需要注意3个问题。一要正确认识基本功能和政策功能的辨证关系。两者密不可分,并不矛盾,不能分开,更不能对立。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应该自觉服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二要全面理解《政府采购法》,而不是片面理解。比如当贯彻公平原则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应该更多地维护国家利益。三要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抓紧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便于操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还要在预算安排上要予以保证。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刘小川:
政府采购政策基础包括物质基础、法规基础、组织基础等。物质基础要求我们将大中型项目尽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提高政府采购金额的财政支出比例;法律基础要求我们加快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使具体实施有法律保障;组织基础包括政策制定组织、政策监管组织以及政策运行组织。政府采购辅佐宏观调控与管理目标的实现,在目前来看,功能作用非常弱,比如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没有具体实施规定。关于评估应该从经济社会、采购期限,以及社会反响方面制定评估的方法和模型。
南京大学商学院博士后黄河:
西方的基本原则,尽管是原则性的东西,但如果能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很好地运用,还是值得借鉴的。第一,加强国际领域的政策功能。在我国,政府采购融入国际市场的进程日益加快,我们需要制定一套激励国际市场开拓和适应国内市场保护并重的政府采购政策。第二,保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防止行政腐败。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可以促进政府采购主体行为的规范化,有效地、及时地遏制行政腐败萌芽。第三,发挥好经济领域的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中设计出较大的竞争空间,鼓励新兴企业参与重大战略性技术的开发。
北京物质学院教授倪东升:
如何使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贯彻落实呢?一定要培养政府采购官员的主体意识;一定要考虑代际公平,考虑资源对子孙后代的积累;建立行业协会;开展政府采购专、本、硕的培养;需要将政府采购提高到战略层面,实行全球资源整合;开展教育,主要是人员素质教育,包括语言、专业技能(知识体系涉及物流、商务、技术经济、项目管理、全面质量管理),进行资格认证,通过以建立学会来建立长期培训体系。像英国的CMM认证,在中国三级以上的只有四人,而印度五级的已有100多人。人缺乏是我们最大的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马国贤:
政府采购是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政府管理的重大改革。对此,公众的期望值很高。但目前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完善,存在着采购过程过长、环节多等问题。政府采购是我国公共财政的基础制度之一,是利国利民的好事,那么好事必须办好。机制不合理和组织不善是造成以上问题的基本原因,而这些都能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来完善。个人认为要兴利除弊,就必须用财政效率观点重塑政府采购,一是规范制度建设,二是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王金秀:
建立和利用标准化标识制度,形成政策性采购的基础。扩大能源效率标识的范围,利用环境标志标准认证制,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健全评标要素,完善综合评标体系。引入现代管理工具,建立健全财政全程监管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增强采购信息透明度,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以政策为核心实现采购功能之间的协调,包括资金节约率和政策功能;政策本身的矛盾,国家政策和地方保护政策的矛盾。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
政府采购定位有误区,不能仅定位于提高节支效率。单纯片面地追求节支效率会造成无序竞争,从而难以保证质量。我个人认为,目标定位要多元化,如实现宏观调控、预防腐败、推动社会就业,诚信建设、减少公共购买中的权力寻租现象等。政府采购程序严密化。这里主要指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现在有人认为是可有可无的。这有多方原因,如有的地方就没有部门预算改革。没有部门预算,没有计划,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很难体现的。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杨志安:
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推行绿色政府采购。而推行绿色政府采购,可以推进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体来说可以促进绿色产业和技术的形成,因为政府采购导向性很强,能提高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对保护友好产品,保护生态平衡有很大贡献。国外在这方面有许多好的经验。美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很完整,加拿大、韩国也有一系列探索,欧盟发了一个绿色公共采购手册,引导大家考虑环境问题。我国一定要制定政府的绿色采购法律。如果没有一部法律、采购清单、采购标准,下面没有办法操作。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蒋洪:
首先,构造一种权力也要约束这种权力。采取公共采购,公众为此付出的代价是隐性的,如果没有统计数据,效果难以衡量,也不清楚好处究竟给了哪些人。其次,评判标准多元化会带来模糊。这种模糊会导致《政府采购法》判断标准的多元化,多元化会使问题复杂化。一个企业是中小企业,一个企业是环保企业,你应该选择谁?哪一种企业更符合公众的利益?政策功能的实现一元化了不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应该有多元化的倾向。但是这样,又有些违法的问题没办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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