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项目“发起人”和“干系人”正名

2008-04-09 04:01:43来源:互联网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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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项目经理在学习项目管理知识的过程中,都明白“Project Sponsor”(翻译为“项目发起人”)及“Stakeholder”(翻译为“项目干系人”)的重要性。但从我过去二十多年的项目管理经验中,对这两者的认识和在项目过程中需要建立的焦点,让我感觉到一个项目管理应用的重大误区。

  我曾经在五月发表了一篇文章,内容主要说明我国软件工程人员对需求的误解,导致软件行业未能有效把握客户的“需求”,使我国的软件缺乏创新。不期然,联想到目前IT项目管理的应用,也因为一些错误的观点,让项目管理在IT企业中走上另一段冤枉路。

  过去数年,项目管理在科技企业中渐渐被重视,企业希望利用项目管理的理念来强化项目的交付质量,最起码也希望能够让项目可以如期完成交付,降低企业的交付成本,提升利润。所以,很多从业人员误以为只要考取了一个专业资格,便可以成为一个项目经理,有效执行项目管理的工作。

  知识与体系的分别

  要知道美国PMI项目管理的考试内容环绕着项目管理知识(PMBoK)的范围,PMBoK不是一套体系(Methodology),它提供的是项目管理知识,但我们把Body of Knowledge 翻译成为“知识体系”,让我们误会只要完成有关知识的学习,便可以有系统地直接实施。但往往在实际应用这些知识的时候,才发现无从入手。

  “知识”让我们知道“该做什么”(What),而“体系”告诉我们“如何去做”(How)。缺乏一个体系,所有的知识只是理论,这也是为什么国内的新进项目经理感叹“不知如何把学习到的理论在实践中应用”的主要原因。

  为什么一些基建项目,如盖房子、修路、建水坝等项目,能够有效利用项目管理的知识?那是因为这些项目的管理机制和实施流程比较成熟。项目在设计阶段已经把建设的方法(Construction Processes)有效地融合到项目交付的流程和机制(体系)中。

  科技项目所需的时间往往比较短,范围变动也比较大,加上没有一个实施的流程和管理机制,所以科技项目往往未能有效地把项目管理知识应用到实际的过程中。

  国内企业缺乏自建管理体系

  一些比较成熟的管理体系,包括欧洲国家单位及企业所选择的Prince2 (Project in Control Environment 第二版),美国MacDonnell Douglas 公司的STRADIS (Structured Analysis and Design of Information Systems), Ernst & Young 咨询集团的Navigator,或者是Agile的Method123等,都是一些常用的体系。

  有了一套管理体系,才能够发挥知识的应用。欧美国家的企业大部分有本身的体系,按企业本身的项目特色及业务方向建立的管理流程和机制,让企业的项目能够按照这个体系实施。

  要能有效地应用项目管理的知识,企业必须建立本身的管理体系。这是我们国内企业所最缺乏的。

  其他项目管理误区

  任何项目经理在学习项目管理知识的过程中,都明白“Project Sponsor”(翻译为“项目发起人”)及“Stakeholder”(翻译为“项目干系人”)的重要性。但从我过去二十多年的项目管理经验中,对这两者的认识和在项目过程中需要建立的焦点,让我感觉到一个项目管理应用的重大误区。

  赞助人与发起人

  所谓“Sponsor”,直接翻译应该是“赞助人”,但如何会变成“发起人”(Initiator)呢?假设A君有一个商业计划,可以让A君赚大钱,但因为缺乏资金,所以到处找寻投资者,最后B君对这计划感觉兴趣,愿意投资A君的商业计划,让A君这个“发起人”可以进行有关的计划,把计划成为事实。

  这里谈到的是两个人, 一个A君是项目“发起人”,而B君是项目“赞助人”,A君的计划能够成为项目,完全是B君的投资才能够立项。但如何在项目管理的翻译中把B君翻译成为A君呢?唯一的解释便是这个负责翻译的“外人”在翻译的时候,由于对项目管理缺乏认识,错把“冯京”作“马凉”了。

  项目赞助人

  回想我1997年被调派负责当时“邮电部”的“绿卡工程”(即现邮政储蓄系统)建设的时候,当时有三家供应商负责提供全国各省的系统安装,这个项目的资金安排是“邮电部”负责支付各项目的大部分资金,各“省”及“市”单位负责支付当地系统的小部分资金。

  当时很多地区的项目在建设完成后,都需要进行变动及返工,经过很长的试运行期才能够完成验收过程。我们一家是当时最快得到验收文档的供应商,因为我们在各地执行项目的时候,严格执行“部”的要求,对“地方”单位所提出的功能变动采取严格的范围变动管理方法,任何变动必须得到“部”的同意下才进行变动,所以我们的交付比较顺利。

  当然,在过程中,我们不像其他供应商一样按照“地方”的需求增加或修改系统架构,常会与“地方”的官员发生争议,但多能够透过协调解决。我们能够比其他供应商更顺利完成验收过程,是因为我们能够明确理解到“部”是负责大部分资金的单位,他们的意见才是最重要的,“部”是整个项目的主要“赞助人”,而其他供应商均未能有效把握“Sponsor”的定义,让项目延误了多月才能够完成。

  当项目发起人建议项目的概念时,往往在经过“可行性研究”后对项目的范围及功能会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不管实际应用需求或资金问题。发起人的概念可能在项目立项时只保留了一部份的概念,只有负责项目费用的人才知道他投资这个项目的最终目标。如果按照项目发起人的要求执行项目,不一定能够得到投资者的认同,让项目走上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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