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病毒权威王江民建议将恶意软件改称有害软件

2018-06-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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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恶意软件(流氓软件)已经成为垃圾邮件的“接班人”,其以“强制、隐瞒、欺骗”用户为基本特征,正在疯狂地“侵犯”着用户的电脑,肆虐地吞噬着用户的网络资源,更严重的是,根据安全厂商的监控,还有大量的间谍软件和广告软件都是捆绑在恶意软件中入侵用户的系统。

在IT界对恶意软件(流氓软件)口诛笔伐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最为棘手的问题。如何为恶意软件定性,已经成为最关键的问题。

“流氓软件”的叫法起初是从网络上开始流传起来的,许多用户被其侵害的症状就是浏览器被劫持、乱弹广告等等,而且没法完全卸载。由于软件的这种“流氓”行为,而将其称之为“流氓软件”。

然而,在法律上并没有对流氓软件的明确界定,对流氓软件的定义和约束还尚属空白,虽然,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公布了对“恶意”软件的定义。

在辞海中,“恶意”被解释为“不良的居心;坏的用意”,光有“居心、用意”,但是没有“实施恶意行为”就不能定罪!其结果只能成为双方对骂的话柄。

但是单凭一个网络行业协会而没有一个切实有效的法律监督及技术手段,“恶意软件”仍然无法被消除,同时还会继续肆虐下去。从雅虎诉奇虎案看,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法院根本不理会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公布了对“恶意软件”的定义。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了雅虎助手存在点击卸载按钮无效、可以修改用户浏览器设置等功能;但法院同时也确认,奇虎360软件将雅虎助手软件“默认”为恶意软件进行删除缺乏法律依据,判奇虎败诉。

奇虎输在没有向法院举证“恶意”软件的“有害行为”这样的法律依据,奇虎360软件在“默认”状态下设定雅虎助手为“恶意”软件并将其删除,加之又对其没有举证出雅虎助手有“有害行为”并将称其为“恶意”软件,法院还认为“恶意”系贬义词。所以判奇虎败诉。法院只认定有无举证出伤害“行为”。

面对日益猖獗的恶意软件,著名反病毒专家王江民先生在一次《电脑报》举行的联谊会上发言,建议:将“恶意”软件改称为“有害软件”或“有害数据”。

王江民认为,之所有把“恶意”改为“有害”主要出于以下两点行为考虑:

一、 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公布了“恶意”软件的定义,这些“恶意”软件所实施的“行为”能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是有害的!
二、 现在我们通称的“流氓软件”、“恶意软件”所实施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了计算机用户的系统!是侵权的!
上述的第一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也违反了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即这一条里的“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只要符合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公布的“恶意”软件的定义,就属“有害数据”。

上述的第二种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据这一条可以理解为:我们在家用电脑上网,去浏览网络世界,就象在家打开门窗要看看外面的世界,结果“砖头、垃圾、广告推销员(恶意软件)”等等,不请私自闯进到室内,这就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应属“有害软件”。属上述的“有害软件”和“有害数据”,我们就应当按照法律予以清除。

法律的相关条文的释义都非常的精确,对一个事物的定义也是不允许带有感情色彩的,“恶意”带有很强烈的感情色彩,而“有害”则更加客观,因此也会更有利于相关部门的执法和立法。

目前,对于此类软件的称谓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应该称之为“恶意软件”,但还有人认为应该称为“流氓软件”,无论是“流氓软件”还是“恶意软件”,都是“有害软件”,这样也就解决了分歧。免得流氓软件和反流氓软件只能对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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