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通:查日志还是查日记本?
2018-06-11 来源:
其实,网通一方作为独立的经济运营体,制定自己的“用户使用守则”是可以理解的;它能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执政,更是值得赞赏的。但是,它的前提是必须保证不侵犯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60天存留制”尽管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谐,可是,它却成了现在这个市场经济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首先,从社会机制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应当是各负其责、各尽职守的。那么,通讯公司的责任就是保障消费者通讯的方便、快捷、畅通,而“60天存留制”却给用户(消费者)带来了不方便,至少增加了使用负担,而且一定程度上用户也流失了自己的隐私;而网络监管、打击淫秽xxx的重任应当是政府执法部门来挑起的。因此,网通的“60天存留制”实际是越俎代庖,超越了自己的职责。除非是国家发布相关的规定,让通讯公司来协助监管网络xxx,那网通的这个规定才是合适、合法的。而实际上,国家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再者,从市场经济来看,在市场上,所有的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等级之分。网通的“60天存留制”只限制住了网通的宽带用户,这些用户要向网通或者是网通口中的国家公安部门交出自己的隐私。而同一市场中的电信、铁通等宽带用户却不必履行类似的责任。那么,这就在消费者之间造成了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等,是有违市场经济的本质精神的。
而赞同方的理由,认为“网通保留用户的上网记录和商家有权保留所有的商品销售发票一样”,也是不合理的。事实上,这两者之间有着很大差异。商家保留销售发票实际只是记录了交易的一个结果,而没有记录消费者如何使用商品的过程,而恰恰这些过程可能就是消费者的隐私。网通的“60天存留制”详细地保留了消费者“消费”宽带的详细记录,是涉及隐私的。举个例子,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一个笔记本,超市保留的购物发票中只是记录了这个本子的品牌、规格和价格,这些是哲学中的客观物质,并不受人的能动影响,那么就不是隐私;如果超市要消费者提供他如何使用这个本子的详细记录,那么就可能涉及隐私,如果消费者用这个本子写日记,而超市又非要查看这个本子,那么,就是违法行为了。从这个角度来看,网通查看用户的上网日志也就与查看用户的日记本无本质区别了。
因此,既然社会组织和个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活动,那么,各尽其责就是最能保证社会和谐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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