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软件流毒到几时

2018-06-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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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奇虎与阿里巴巴的“流氓软件”官司有了二审结果。北京二中院判定三际无限公司(奇虎网)败诉,需赔偿阿里巴巴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余元。二中院审理认为,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助手软件描述为:“软件类别:有潜在风险的;恶意表现:强制安装、干扰其他软件运行、浏览器劫持;危险级别:中”,并将雅虎助手软件默认选中为清除,还在媒体上宣传雅虎助手软件是恶意软件。
  8月11日,奇虎发表了致歉声明,承认360安全卫士软件将雅虎助手软件列为“恶意软件”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关发言人肖洁称,“因为法律缺失,法院虽然认定雅虎助手有无法卸载、强制安装等行为,认定了我们提交的公正材料,但是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叫雅虎助手是恶意软件,甚至没有认可互联网协会的定义,因此败诉”。
  在没有成文法律条款制约的情况下,确实谁都无法判断究竟什么是流氓软件或恶意软件。但透过这个案子,我们不得不再次思考,为什么经过如此漫长的时间,流氓软件问题还是无法解决?
大众评判台
  励俊:法律缺失
  目前流氓软件层出不穷,主要还是相关法律规定缺失所致。作为深受其害的广大网民而言,只能静候法律的出台。不知道奇虎有没有可能提出诉讼,告有关机构行政不作为。
  何若灵:公道自在人心
  雅虎助手是不是恶意软件,公道自在人心。很多时候,法律也有它的无奈。
  刘兴亮:尽快拿出一个解决办法
  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流氓软件?业界目前说法不一。有的主张由主管部门来界定,有的主张由网民来投票决定。不管如何,不能光抛出一个概念,而无人来具体执行。呼吁业界同仁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尽快拿出一个解决办法。
  朱勇:对付流氓软件要大家团结起来
  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流氓软件的低风险、低成本,同时却有高利润和高回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提高中国网民的素质教育,提高大家判别流氓软件的能力,来对于创造流氓软件的公司产品进行自觉抵制,使流氓软件失去其原来的利润动力。
◆沸点特稿
立法是唯一“解药”
林永泉
  走在街上大喝一声“流氓”,相信执法者很快就会闻讯赶到;而在网络高速公路上遇到流氓软件时,扯破喉咙喊上一年半载,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显然,网络执法者是缺席的。这正是当下流氓软件敢于肆无忌惮的理由。
  周鸿?与阿里巴巴的互诉案始于去年8月开始的一场口水大战。雅虎中国原总经理、3721创始人周鸿?推出一款名为360安全卫士的流氓软件查杀工具,将雅虎上网助手及3721网络实名当作头号绞杀目标。此前,阿里巴巴刚刚将雅虎中国收归旗下。双方随即通过新闻媒体展开口水战互相指责,并最终上升到法律互诉层面。
  但即便诉诸法庭,问题仍然悬而未决。有人会说,法院二审不是判得很清楚了嘛:雅虎助手不是恶意软件。笔者当然尊重法院的审判结果,但心里仍是存疑,流氓软件的判定标准,应以事实为准绳还是仅以法律为规矩?
  雅虎助手事实上是不是流氓软件,我说了不算,安全卫士说了也不算,应由广大用户说了算。而我看到网上诸多调查结果显示,多数网民的确视雅虎助手为流氓软件。这就说明规矩滞后于实践了。
  规矩当然是要的,但当规矩滞后于实践时,规矩的制定者是不是该与时俱进呢?
  譬如“性骚扰”问题。所谓“性骚扰”,有别于本文开头所说的当街耍流氓行为,概念原系舶来物,但如今已渐渐取代耍流氓一词了。有关“性骚扰”的立法,也是历经千呼万唤,但毕竟是出来了。
  在这个问题上,立法的确经历了一个从滞后到适应的过程,诚可为流氓软件问题之鉴。
  流氓软件问题并非无解,有且仅有一解:立法。相关的行业标准早就有了,互联网协会对此早有定义,但法院并不予采信。只有当法律上像明确“性骚扰”的具体形式那样明确流氓软件的具体行为、特征后,类似的口水战才能有一个真正有意义的结果,广大网民的上网自由才能真正不受“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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