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熊猫烧香作者还应该被判盗窃罪

2018-06-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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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熊猫烧香案今日宣判,李俊等四名被告人被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判处1-4年的有期徒刑。就此宣判,法律专家指出,本次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并没有对四名被告人利用病毒盗窃数据做出判决。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游云庭在接受网易科技咨询时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据了解,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公安部第51号令规定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都对病毒进行了如下定义: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这是目前官方最权威的对于病毒的定义,此定义也被目前通行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的国家标准所采纳。

比较典型的是盗取用户数据的木马程序,大部分木马程序虽然符合“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的特征,但其并不会“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他们的目的不是破坏系统,而是复制数据。所以根据上述病毒的定义,木马并非计算机病毒。

但事实上,熊猫烧香本身除了破坏信息系统外,其也具有木马程序的特性。从这次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的判定来看,判刑并没有吧熊猫烧香的木马特性考虑进去,“至少我从报道上没有看出来,同时如果判了盗窃罪,本案判决就应该是数罪并罚,但目前只判决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游云庭表示。

游云庭认为,对于大多数用户而言,盗窃计算机内存储的数据危害性要大于单纯的破坏系统,现在系统中的数据往往涉及银行、网络游戏的帐户数据,这些数据的丢失对于相关用户而言,要远大于操作系统。但这部分行为是目前法律规定的薄弱环节。

另外,对于法院的量刑标准,游云庭认为:“首先,李俊等人的行为确实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的判决法律依据非常充分。法院本次判决的只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从刑法上说,只是在法定范围内酌情从轻,而不是降低一个档次量刑。打个比方,从轻的,本来应判3-5年,可判5年的判4年,叫从轻,本来可判3-5年,判2年的叫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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