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团6月23日宣布: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驳回针对阿里巴巴的一项集体诉讼。法院认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原告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作出虚假陈述,亦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有意欺瞒投资者,从而裁定驳回该起诉讼。阿里巴巴对这一裁决表示欢迎。
该诉讼原告方为Christine Asia公司和威廉姆·泰(William Tai),其身份为在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购买了阿里巴巴美国存托股票(ADS)或者股票期权的投资者。2014年7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在浙江召开了阿里巴巴行政指导座谈会。原告方认为,阿里巴巴刻意隐瞒了这一“行政程序”,令其在IPO时发布的申请上市登记表有误导性质。
与原告主张相反,法院认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法官表示,阿里巴巴“并没有义务披露7月16日会议及受到行政指导,因为7月16日的会议最多只能被看做是一次与监管机构的非正式会议”,并裁定“准许被告关于驳回原告起诉的申请。”
事实上,原告在诉讼中声称阿里巴巴隐瞒的“行政程序”并非正式行政指导,而是一场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阿里巴巴行政指导座谈会,两者在性质上存在巨大差异。
美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2014年7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及省级工商部门的代表召集阿里巴巴开会,就其淘宝及天猫平台上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工商总局的一个非正式管理行为,用于鼓励商家及行业自查,帮助商家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预防或避免发生违法行为。行政指导并不具有强制性。国家工商总局并未就该会议发布任何正式的结果,亦没有要求阿里巴巴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指定期限内解决他们关切的问题。
判决书中提到,上市之前,阿里巴巴递交给美国证监会的上市登记表(包含了IPO招股书),提及了电商可能遇到的困难,中国的监管环境以及随之而来阿里巴巴业务的风险,披露内容还包括中国政府可能会发布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可能会对阿里巴巴及中国电商行业产生不利影响。法院认为,阿里巴巴的上市申请表及招股书“完整披露了所有实质性的投资风险”。
随着判决结果出炉,这场持续长达一年半的官司终于暂时告一段落。在法律界人士看来,类似行政指导座谈会是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的常态方式,投资者无需过度紧张。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官方公布的消息,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共实施了一万余次行政指导。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金融合伙人沈海强律师认为,任何一家规模型企业,都会频繁地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从行政指导的结果上看,阿里巴巴并没有因为此事受到任何行政上的处罚,这意味着此次行政指导没有发生任何确定性的法律后果,只是一次正常的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因此,以正常的行政指导为依据,判断阿里巴巴存在误导性的披露或刻意隐瞒信息的行为并不成立。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授罗培新表示,法官所依据的核心法律条款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5规则。根据该规则,构成证券欺诈行为,必须满足四个要件:其一,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其二,欺诈行为涉及到重大错误、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三,欺诈行为影响了理性的投资者买入或者卖出股票的判断;其四,被告存在恶意。这一事实依据也是决定本案判决的关键,行政指导不属于成美国《1934年证券法》所要求披露的重大事实。从裁决结果看,麦克马洪法官也对这一判断表示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