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至今将近一年了。
这部法规的一个亮点是,确立了网络中的“通知与删除”程序。即权利人认为网站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刘德良分析说,这样的程序是先进的程序,他保障了网络发展和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既要打击又要平衡
在庭审中,法官也确立了一些平衡原则:一是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载于网上供公众浏览、下载构成侵犯著作权;二是具有独创性的网页受法律保护;三是参与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两大基本原则: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过错原则就是在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中,重点审查被告方是否有主观恶意,并在客观上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公平原则要从发展角度审视互联网上出现的问题,既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又保护网民和技术进步不受影响。”
刘德良认为,如果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完全定位于市场经济的模式是不可取的。网民有自由从网络获得知识,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目标,因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应是平衡的模式。他介绍说,美国和欧盟就是通过对权利的限制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找到一个基本的平衡。美国的立法规范了网络空间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应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一些问题;规范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为网络传播者正常的发展提供安全的保障。
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不仅要注重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注重保障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大局。网络行为既需要规范,又需要引导和促进。在与国际互联网条约规定相一致的情况下,应保持权利人、权利提供者、作品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立法在平衡中细化
法院审理的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主要有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主要是因侵犯网络上传播的作品著作权引起的侵权纠纷案)、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因域名注册、使用引发的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及其他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
网络著作权案件中,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这种作法实质上是为了维护整个互联网发展的大局。
只有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才和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吴朝华律师总结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十一种模式:
▲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图片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
▲以商业为目的,将他人网站内容链接到自己的页面下,当作自己网站运营;
▲以商业为目的,侵入到他人服务器,非法占用和使用他人网络资源;
▲以商业为目的,劫持他人网络信息,阻塞他人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为竞争用户,抢占网络资源,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干扰、屏蔽或封锁他人同类软件;
▲恶意软件(又称流氓软件),恶意软件的特点是在小流量网站上存放、在大流量网站上搭便车,其表现形式为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强行弹出广告、劫持信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等损害他人利益的软件;
▲搜索引擎中的纠纷;
▲网络插件、软件后门;
▲网络快照;
▲网络游戏软件中的私服、外挂纠纷;
▲搜索引擎中排名顺序纠纷。
刘德良最后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的网络立法也正在逐步深入,人们一方面要加大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一方面,对于新出现的案件和现象,也要及时总结,让网络立法尽量不落后于网络本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