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上的新鲜事层出不穷,继博客、播客在网上风行之后,将手机、数码相机、摄像机拍摄的相片、视频放在网上供人浏览、观看的拍客,逐渐成为网上新宠。随着拍客作品在网上的大量传播,人们开始质疑拍客行为的合法性,并开始担心自己的隐私权、肖像权被侵犯。那么——
背景新闻
“拍客”专拍身边事
在2006年以前,网民们所说的“拍客“,是指使用手机随时拍摄的群体,他们不分年龄,不分职业,随时随地将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点点滴滴用图片形式记录下来,然后发布到网络上与大家分享。
此后,随着网络视频的兴起,视频的即时、直观、生动和感性征服了越来越多的人,而一群用视频记录生活、表达思想的新拍客也逐渐衍生、壮大起来。他们的出现使“拍客“的涵义发生了悄然而深远的变化,即从图文影像到视频影像的过渡。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技巧,不管你是男女老少,只要有能摄像的手机、DV,有摄像功能的数码相机或者摄像头,拍下你想拍的内容,然后挂到视频网站上与大家分享,在不知不觉中,你就成了一个“拍客“。正因如此,任何时间、地点、天气、生态环境中,拍客无所不在。“拍客“拍摄的内容也是五花八门,很贴近生活,或幽默或朴实或稀奇或让人震惊或让人深思,就是拍客们常说的老百姓自己的故事,我们身边的故事。
今年8月14日下午5点多,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起火,一名网友独家捕捉到现场视频,第一时间上传到网站上。之后几小时内,这条视频新闻被多家网站竞相转载,并推荐为首页头条。这就是典型的“拍客事件“——由普通网友目击新闻热点事件,视频网站将其上传的内容向公众、媒体推广传播,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讨论。
网站推出“拍客赏金”
拍客上传自己拍的作品,不图名不图利,图的是心理满足。如果自己的视频有人捧场,点击量高,版主再加个“精“字,“拍客“就会有种成就感。不过,最近很多视频网站开始有奖征集好的视频短片,正在改变这种观念。
一家网站推出“百万悬赏只为原创精英”活动称:“只要你的作品是原创作品,并加入原创认证,根据原创视频的播放次数,你就能得到基金分红。如果你的作品达到大师级别,在不影响全民原创分红的基础上,将获得不同程度优秀原创分红,最高奖金额度高达10万元人民币!”
另一家网站推出“中国一日24小时”主题接力活动,全面升级拍客赏金计划,每条在活动当天被推荐为网页不同区域头条的视频可获得500元、1000元不等的奖金。
还有一家网站举办了全国首届手机拍照大赛,一等奖将获得2000元奖金和mo-to高档手机一部。据说,短短一个月,参与人数已有数十万,这一数字超越了任何一次传统的摄影比赛!
“拍客”行为惹争议
在赏金的推波助澜下,“拍客”的队伍和影响不断扩大,许多“拍客”还被邀请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当中,成为“拍客”志愿者,一时间让人们对其刮目相看。但同时也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
今年3月28日是广州首个“文明出行礼让日”,在前后一周的时间里,先后有近200名市民“拍客”充当志愿者分赴多个路口抓拍,一共拍摄行人违法和不文明照片2900多张,DV作品5部。“拍客”们不仅把照片放在了自己的专题博客上,还被多家网站转载设立了专题,点击数量不断攀升。这些被“拍客”曝光的照片均未经过特殊处理,画面细节清晰。一些网友认为,“拍客”和记者不一样,他们是个人行为,把违法行为拍下来还要放在网上,不但会给个人带来指责,而且也是对肖像权的侵犯。
除了上述争议,网络上还充斥着大量恶俗、拙劣炒作的偷拍、偷录的视频短片。有的用手机偷拍少女少妇的隐私部位,走光照片和视频成为一些视频网站吸引眼球的“常规武器”;有的对“拍客”们的作品评头论足,亦有不少网友在跟帖中对照片、视频短片中的“主人公”进行谩骂、侮辱。
“拍客”能不能对违章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拍摄?“拍客”将作品发布到网上是否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人格权呢?面对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无所不拍的拍客,法律该如何面对?项林江毅轩整理
观点一
“拍客”在用特殊方式发表言论
卢国伟(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拍客”的出现,不仅反映出人们对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升级更新,更多地体现出大众对生活、社会的记录、思考和传播的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许多负有社会责任感、爱心和公信力的“拍客“关注社会生活,聚焦公益道德,为大众提供了许多有价值有分量的作品,形成社会热点,有的还被包括央视在内的众多传统新闻媒体采用,表现出了很强的生命力,并逐渐形成了重在参与、崇尚原创的“拍客文化”。
那么,“拍客”是否有权拍摄和公开自己的作品呢?“拍客”利用手中的手机、相机和摄像机来观察社会,并借助于图片、视频来表达自己对自身、对社会的认识和思考,应该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言论自由属于每个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从这方面来说,只要所拍的内容不庸俗、不违法、不侵权,人人都可以成为“拍客”,都可以将自己的作品上传到网上愉悦心情,让人们评头论足。
如果“拍客”将拍照、录像当作一项艺术创作的话,国家不仅不限制,而且是积极支持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至于“拍客“能否充当志愿者、监督员去揭露社会上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拍客“们是在公共场所进行拍摄,出发点不是为了个人的目的和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但“拍客“们将违法行人的照片不加任何处理地放在博客上曝光的行为却应该慎重,因为这是对违法行人的一种变相处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极易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应该予以禁止。
“拍客”们的出现,体现出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能够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还能扩大信息交流,只要引导有方,值得提倡。
观点二
“拍客”应避免违法、侵权行为
肖楠(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虽然人人都有权成为“拍客”,有权对自己和社会生活进行记录,但不可忽视的是,“拍客“也不能随心所欲,“拍客“也有禁区,不能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也有类似规定。
因此,“拍客”在记录社会生活时,应禁止踏入以下禁区:
一是不得制黄、传黄。不能拍录带有色情内容的图片和视频,更不能将其传到网站上提高点击率甚至牟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许多不良拍客利用女性在试衣间试衣、在电梯中等易走光的场所偷拍女性走光、露点照片,偷录男女亲热场面,并将其传播到互联网上,无疑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前,拍客将照片、视频上传到网上只是为了愉悦心情,并没有营利的目的。但随着“拍客赏金令“的出现,一些“拍客“就是冲着赏金来的,带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因此,“拍客”在使用他人肖像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如果未经他人同意而私自偷录、偷拍,并拿去赢得赏金,显然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拍客”们记录自己的生活,或者拍摄自己感兴趣的内容无可厚非,这种群众文化也值得提倡,但是应当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观点三
自律、法律一个都不能少
乔国和(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由于成为“拍客”的门槛较低,所需要的拍摄工具又很普遍,所以“拍客”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色情、暴力、宣扬隐私、侵犯他人权益的作品也大量存在。因此,对“拍客“和拍客作品进行管理刻不容缓。根据“拍客“的特点,我认为应从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首先,加强自律引导。网络管理部门和视频网站,要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引导,建立“拍客“道德规范和行为约束机制,形成健康向上的“拍客文化。”
其次,网站要加强监管。使用拍客作品的网站要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完善监管措施,严格对拍客作品的审查,一旦发现含有不良信息的拍客作品,或者接到权利人反映拍客作品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要及时予以删除,否则应同“拍客”一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现在我国规范互联网方面的法规已经不少,但对新出现的“拍客”现象却没有专门的规定。给“拍客”这种新生事物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其发展,应该提上议事日程。据报道,国家广电总局正准备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我个人认为,“拍客”需领许可证方可传播视频内容,不利于拍客文化的发展,且管理部门工作量大,可操作性差,不妨在管理条例中规定对“拍客”实行实名制管理,同时加大视频网站的监管责任,要求其加强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拍客作品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取消其开展视频服务的资格。只有这样,才能为“拍客文化“的发展提供一个既宽松又健康,既有自律又有法律的发展环境。(责编admin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