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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1被判公开道歉 CNNIC合法地位得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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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张判决书的“现金价值”只有判令被告承担的区区诉讼费用80元

  信产部已经确定网络实名、通用网址之类的“关键词”服务,是属于自由竞争领域的,那么CNNIC和3721归根到底,就是“市场利益之争”

  白路非

  对于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诉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总裁周鸿袆侵犯名誉权一案,10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03)海民初字第9796号民事判决书。

  这份令原被告为之费时费力的判决颇有举重若轻的味道———整张判决书的“现金价值”只有判令被告承担的区区诉讼费用80元:海淀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3721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令3721在其经营的3721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刊登十日向原告的致歉声明;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2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两份文件

  几乎在海淀法院的法槌刚刚落下的同时,CNNIC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媒体记者们提供了名为《CNNIC胜诉,3721被判道歉》的新闻通稿。

  当天下午,3721公司也召开了新闻发布会。3721公共事务部经理舒迅作为公司新闻发言人宣读了3721对于这次判决的声明:“对于一审结果,3721法务部门将进行仔细研究,在法律程序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

  两份措辞截然不同的文件,将人们的视角拉到了诉讼背后的故事。

  CNNIC表示“周鸿袆之所以‘冒险’发表‘惊人’言论,其主要原因是一直以来双方在关键词网址领域对管理权的争夺,3721公司希望削弱CNNIC在互联网地址注册管理领域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以便在关键词寻址领域排除管理,形成垄断,攫取最大商业利润。”“CNNIC还认为,此次法院判决结果显然再一次确认和强化了CNNIC的权威地位”。

  在新闻发布会上,CNNIC的办公室主任刘志江还着重强调了CNNIC的“非营利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非营利性质保证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公正性”。并表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就是要管理互联网地址资源,防止出现商业垄断,提倡竞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注册管理机构,只负责制定政策,不提供商业服务”。青岛雷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许长智接受采访时对此说法表示了疑惑:“如果说CNNIC不提供任何商业服务,通用网址是什么?他们的主任毛伟可是去年年末还来青岛跟我探讨关于通用网址的代理事宜呢。”

  此外,按照CNNIC披露的数据,CNNIC计划在2003年完成40万个.cn域名注册任务。如果真的如其所愿的话,按照每个.cn域名CN鄄NIC平均出货价160元这个市场标价来计算,CNNIC仅在.cn域名注册上就将会有6400万元人民币入账,对于仅有50多名工作人员的CNNIC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笔巨款。

  市场利益之争

  舒迅提醒记者注意,在2001年8月31日信产部举行的听证会上,已经确定网络实名、通用网址之类的“关键词”服务,是属于自由竞争领域的,国家至今并没有授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此领域进行管理,既然不存在管理者,何来的“争夺管理权”一说?他认为,CNNIC和3721归根到底,在于“市场利益之争”。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杨安进律师认为:“在关键词服务领域,国家管理和维护公众利益应当是通过制订法律法规等形式实现对市场的监管,而不应是国家直接下海经营。在互联网领域,中国起跑尚落后不多,在国内日益市场化和WTO背景下,应警惕打着新旗号的传统官商痼疾回潮,以免中国在这个领域再次失去良机。”

  据CNNIC诉讼代理人于国富律师介绍,此次法院对于CNNIC合法身份的判定,与以往法院生效的判决是一致的,“因此即便被告3721公司上诉,CNNIC的合法性也将不会再有什么疑问。”

  3721的诉讼代理人杨安进律师则表示,“3721从来也没有否认过CNNIC作为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下属一个科室存在的合理性。法庭辩论的焦点在于,CNNIC这样一个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却以独立的名义从事商业和管理活动是否合法,法院对此并没有做出认定。”

  “CNNIC一再声称它们是事业单位,但是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办法》,CNNIC如果需要刻制公章,除了需要公安部和编制办的许可、挂靠单位的证明之外,还必须在公章上表明其隶属关系。而CNNIC的公章根本没有遵循这一要求。”

  官司的思考

  从6月到10月,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关注CNNIC和3721之争所反映的特殊经济现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副部长葛延风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曾指出,中国事业单位体制存在两大类的问题:一是政府职能“越位”问题。其突出的表现是,虽然近些年来对部分事业单位实施了企业化转制或企业化管理,但总体上看,仍有大量其服务和产品与政府社会职能无关;第二是本应作为赢利性市场主体存在的经营性机构存在于事业单位之中,并由政府进行组织。此类机构利用与赢利性市场主体完全不同的地位和特殊条件参与经营活动,也造成了经济与社会秩序的混乱。

  当人们的视线从大背景回到这起诉讼本身来的时候,会对着这张判决书哭笑不得———两个公司谁都不是赢家。更有甚者,还有人坐上了陪绑席———

  “出现这样不经济的诉讼,首先是由于3721这样的公司没有很好地注重公司形象和声誉的维护,在新闻口径上还没有形成像国外大公司那样规范严谨的操作,这次诉讼暴露了3721新闻发言人和公关流程上的漏洞”,身居香港著名IT营销评论家秦铭华先生指出,“如果从公关的角度来审视整个CNNIC与3721之诉,CNNIC从诉讼开始审理、到利用诉讼在市场中造势,乃至在诉讼后再次推波助澜,可谓步步为营。在一个逐渐规范的市场化环境中,如此的操作最终也会惩罚造势者,这样的机构声誉也会有损害,可以说这不是可持续的正当商务竞争之道。在本案中,一个肩负政府职能却又参与商业运作的机构如此运作,也会使其政府的公益形象受损,不但不利于其日后正常履行其行政职能,而且也会抑制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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