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色情网站 真的是色情网站吗?!

建站超值云服务器,限时71元/月

据报道,截至11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刑事案件9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1名,各地共依法取缔境内淫秽色情网站598个,依法取消淫秽色情网站域名35个。通过抽查,关闭涉嫌提供违法和不良服务的网站栏目和频道17个,删除涉嫌与色情有关的图片2000多幅。这样的报道在时下的“整风”运动中屡见不鲜,色情网站自然激起人们的愤怒和讨伐,这是司空见惯,顺理成章的事,但笔者不禁质疑,何谓色情网站?关闭色情网站的标准是什么?毕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一个法治的国家不是政府和部门官员说了算,应该是法律说了算,不应该是运动性质的打击管理,诸如“严打”之类,而应该踏踏实实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包括一个小小的概念界定,否则,似乎也有侵犯私有财产之嫌,毕竟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是写进宪法的。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让我们先来看看域外经验。当今世界关于网络立法最为发达自然当属美国,其对于色情、淫秽之界定也颇费周折。

美国是具有判例法传统的国家,其制裁淫秽、色情物品的立法大部分就是判例法,即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而确立的司法准则。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制裁淫秽物品的司法准则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有一个较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希克林准则"时期,1873年,当最高法院被要求对是年通过的邮政法关于淫秽的法律含义作出解释时,高院才匆忙从英国借用来了"希克林准则"。

这个判例准则宣布:如果一个作品有可能导致读者发生堕落和腐化的危险,那么它就是淫秽的。美国法院在适用这条规则时进而认定:只要一本书、剧本、杂志或其它作品的一部分是淫秽的,那么整个作品就是淫秽性的。

这个司法原则极其繁重,被广泛地运用了大约七十五年时间,它使得对淫秽、色情的审判在二十世纪二十、三十、四十年代相当容易,司法的成功又使得官方检查员在清除"猥亵"和"淫秽"方面颇具侵略性。因而遭到了不少异议。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正式宣布"希克林准则"违宪,因为它只允许成年人阅读那些仅仅适合于小孩子的东西("巴特勒对密执安州"案)。

"罗思──梅莫瑞斯准则"时期,1957年,发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思对美国"案。罗思因贩卖"令人厌恶的材料",被地方法院根据联邦关于淫秽的法令判罪,上诉法庭也确定了其罪状。但罗思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数票支持了对罗思的有罪判决。

后来在Miller 案件中,首席法官阐明了一项至今仍被采用的关于淫秽的测试方法即三项测试方法:1.“对于普通人来说,采用同时代的社会标准”,是否会认为该事物的主要诱惑,从整体而言,是好色的兴趣。2.以一种明显侵犯性的方式对该事物的描绘或描述,是否符合专门由州法定义的性行为;3.该事物从总体上,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在界定何为淫秽的过程中,美国最高法院又发展了第二类成人资料:“不体面材料”(indecent material) ,发行不体面材料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淫秽材料则没有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当然,没有任何国际部门法调整淫秽资料的传输和接收,对于淫秽资料,也没有普遍的定义和标准,也不能将一个国家的法律强行加给另一个国家。

回到国内,我们并没有关于淫秽这方面的准确定义及标准,通常判断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也增长了恣意性,甚至陷入了“说你是,你就是”的怪圈”,这恰恰与我们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Potter Stewart 在一反对意见中所言:“监控反映了社会对其自身缺乏信心。这是独裁主义的特点。一本对我一文不值的书可能对我的邻居有某种价值。在宪法赋予我们的自由社会里,我们中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做出选择。” 毋庸置疑,网站的监管尤为必要,但度和标准也是需要把握的,不能一刀切。网站一关了之,但网站的强行关闭同样涉及用户隐私权、网站财产权等诸多问题,一关了之并不是长久之计。我们更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尤其是新兴的网络法领域。也许无论是在现实世界里,还是在虚拟世界里,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但愿我们已经在路上了 。

   

赞(0)
版权申明:本站文章部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west999com@outlook.com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本站所提供的图片等素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未经允许不得转载:IDC资讯中心 » 色情网站 真的是色情网站吗?!
分享到: 更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