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百度公司裁撤ES部门被Chinabyte等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7月12日下午,百度方面向媒体发表了针对此次裁员的声明,随即遭到媒体质疑。7月14日下午,百度再次发表声明。在两次声明均被媒体纷纷质疑后,该公司于7月16日第三次发表针对裁员事件的声明,将矛头对准搜狐。7月17日,百度方面突然发表声明表示,搜狐对百度已经有所改善,将暂缓下一步行动,而搜狐并没有对百度的态度有所松动,并于当日傍晚予以回击。
短短8天时间,百度针对裁员事件连发四份声明,且均被质疑、回击。非但没有澄清此次事件,反而使这一事件的走向更加扑朔迷离起来。日前, Chinabyte已与多名百度被裁员工取得联系,被告知早在ES裁员事件之前,已有员工因期权问题导致被裁。
闪电裁员欺骗员工
陈飞(化名)是原百度公司的一名员工,2004年12月加入百度公司,2005年初签署了期权协议,百度方面承诺给予4000股员工期权,工作满一年后可认购25%,之后每个月可以认购4000股中的1/48部分。
2006年5月8日,陈飞的上级主管与他进行沟通,并表明了希望陈飞去华南地区工作的态度。次日,当陈飞同意调动工作后,人力资源部总监即向陈飞表示希望他尽快调动,同时对陈飞说:“我不知道你的月薪到上海分公司会不会进行调整,你最好问一下业务部门领导”。
当天晚上,陈飞向直销业务高级总监询问了自己的待遇问题,对方回答薪资水平将会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达到现在的工资水平恐怕会比较困难。得到答复后,陈飞表示对这种待遇难以接受。
5月10日,上海公司负责人与陈飞取得了联系,陈向对方汇报了现在的薪资水平后,该负责人表示将会向上级领导公司首席运营官进行汇报。
5月11日,陈飞从其他途径得知自己所在部门即将被裁撤,随后向直销业务总监和人力资源部总监表达了愿意调动工作并接受降薪的意愿,但是并未得到回复。
5月12日下午2点(注:7月10日裁员事件也是下午2点,共同点是此前员工未收到任何通知),陈飞所在部门和相关部门召开经理级员工会议,宣布裁撤陈飞所在部门,同时会议上正式宣布了陈飞即将调动至上海或广州的通知。
会议结束后,陈飞找到直销业务总监,告知对方即将被调往上海的消息,然而对方却告诉陈飞之前由于工薪未确定而放弃了用人申请,不太方便再次进行申请。随后,陈飞委托百度某高管向广州分公司总经理询问就职情况,却未获对方答复。
尽管百度在会议上宣布了陈飞调动至上海或广州的通知,但却并未获得所在地区负责人的明确答复。当天下午,陈飞向联盟发展部总监寻求调岗可能,对方表示他的部门有一个职位会很合适陈飞,觉得问题不大。不过这一态度很快得到转变,联盟发展部总监找到其主管上级首席运营官和人力资源部总监询问后,向陈飞表示对于调动问题“爱莫能助”。
12日晚些时候,陈飞向用户体验部总监表达了希望去该部门就职的看法,对方也告诉陈飞知识分析师的职位比较适合他,但需要上级确认,不过经过与上级协商后,态度又再次发生了转变,对方告诉陈飞“你需要找市场副总裁乃至公司总裁,这件事我无法决定”。
随后,人力资源部总监找到陈飞,希望他在“提前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上签字,理由是“由于绩效考核原因”。令人疑惑的是4月底陈飞还曾因业绩突出被百度主动加薪,因此陈飞当时拒绝在协议上签字。
陈飞告诉Chinabyte,自己所在部门被裁撤前,他并未收到任何书面确认,也未得到各部门主动沟通调岗机会,所有沟通均是他主动寻找,且直接上级某高管在5月12日当天宣布陈飞就职广州分公司或上海分公司,给了他错误的信息。
转岗努力化为泡影
2006年5月16日,陈飞最后向各个用人部门努力争取,但均无结果,有几个业务部门经理表示愿意接收,但询问领导之后均表示“爱莫能助”,有的领导直接告诉陈飞:“你这情况太复杂了”。人力资源部最终确认提前解聘协议,陈飞也在此时做出了留在百度的最后努力,他分别向直销业务总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致电,均无人接听。
5月17日,陈飞向人力资源部总监和百度某高管询问无法有部门接收的原因,得到的最终答复是自己“成本太高”,工薪不是问题,关键是期权收益也将摊到部门成本中计算。陈飞询问人力资源部业务部门无法接收的理由,人力资源部总监回复“业务部门最后的答复是算了吧,可能是基于你的股权对他们成本影响考虑”。
当日下午,人力资源部总监给予陈飞解聘协议,陈飞对“由于绩效考核原因”的解聘理由持有异议,人力资源部总监随即更改为“由于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陈飞仍未签字。下午17:16分,人力资源部总监发送给陈飞“关于离职事宜”的邮件,督促他尽快办理离职手续。随即关闭了他的公司邮件账号和胸卡门禁权限。
期权成为被裁关键
在接受Chinabyte采访时陈飞表示,我国《劳动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中写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是以上情况均无发生。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按照法律条文,以上第一条没有发生;第二条,我在2006年4月的加薪工资单和2006年1月被评最佳经理等材料可以证明我胜任工作。至于第三条,综合以上时间事件事实,首先百度公司并未发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状况,因为我的工作内容并未取消,而是移交。”陈飞说。
陈飞认为,百度方面没有给予自己沟通的权利和时间,当日宣布当日解聘,且用“就职广州分公司或上海分公司”的错误信息误导自己,从时间上没有沟通协商可能,从信息上没有完整告知。没有就重新协定劳动合同进行与他的磋商。
此外,陈飞曾自行沟通其他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接受,并非他的意愿,也非能力不胜任岗位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裁撤部门全部员工,除有一人自动辞职外,其余员工均保留工作,得到调岗机会,唯有陈飞一人被解除劳动协议,而他是其中唯一拥有百度期权的员工,辞退解聘协议中规定股票自离职日未发放部分失效。陈飞愤慨的表示:“百度公司的目的即在于通过这样的非正常调整扣减这部分股票期权支出,节省成本”。
记者观察
在完成对陈飞的采访后,Chinabyte与百度公司公关总监王东取得了联系,并向对方陈述了关于陈飞被裁一事的始末。王东要求Chinabyte提供陈飞的真实姓名,而Chinabyte基于保护当事人的原因,拒绝了王东提出的要求。遭到Chinabyte拒绝后,对方表示对于这种“流言”不予置评,并称百度公司在声明中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