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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监管遭挑战 跨地区经营虚拟主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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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电信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经营者总是想方设法规避政府监管,打法律的“擦边球”;监管者则千方百计利用法律规范市场行为。监管者同被监管者似乎陷入一种猫捉老鼠的“游戏怪圈”。双方博弈的结果是谁能更好地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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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某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外省的ICP提供主机托管或虚拟主机的服务,而外省的ICP为了规避当地政府的监管,往往会寻找这种经营者为其提供接入服务。一旦其有违法或违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很难对其采取有效的措施,特别是对未办经营许可证或未备案的ICP,监管部门往往很难关闭这些非法ICP,给监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这种非法ICP往往是诸如“法轮功”之类的有害信息肆虐的地方,不对其采取有效的措施无疑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当地电信监管机构就会要求其辖区范围内的网站在当地寻找接入商,以便于其管理。

  监管部门的这种要求有法律依据吗?笔者以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当地的监管部门是可以这么要求的。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那意味着在某省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其业务覆盖范围只能在该省。如果其为外省的ICP提供了虚拟主机和主机托管的服务,那就是超出了其业务覆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未获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为外省的用户提供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来说,就是超范围经营。在此,我们必须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超范围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超出其经营许可证的业务种类或业务类别的范围,另一种就是超出其业务的地域覆盖范围。前者是从业务分类上来说的,后者是从地域的覆盖范围来说的。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因此,对于给外省提供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服务的经营者,除了获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其跨地区的范围覆盖了该省,而且还必须在该省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来经营这项业务。

  对于在外省进行主机托管或虚拟主机的ICP来说,无非就是三种情况:一是为其提供主机托管或虚拟主机服务的经营者获得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当地设立了分公司或子公司经营该业务,这种情况显然是合法的。第二种情况是为其提供主机托管或虚拟主机服务的经营者未获任何经营许可证。这显然是属于无证经营。第三种情况是只获得其本省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该经营者只能在其本省经营相关业务,即其业务覆盖范围只在本省。如果其为外省的ICP提供了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业务,就超出了其业务覆盖范围,属于超范围经营。第二和第三种情况,对于为外省提供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业务的经营者来说,完全可以认定其为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根据国家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处10万到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而对于接受其服务的外省的ICP来说,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的经营者是违法经营,或者说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的行为是违法的。对于这种情况,虽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明确的处理依据,但接受违法接入服务本身是不应该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该ICP所在地的通信管理机构允许这种情况存在,就意味着默认甚至是助长了外省超范围提供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ICP应该寻找合法的经营者为其提供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而这种合法的经营者往往表现为获准在本地经营电信业务或者是其业务覆盖范围在本地的经营者。因此,通信管理机构要求ICP在本地寻找合法接入单位既是其监管工作的需要,同时也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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