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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为何反向解读“很黄很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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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天前,一个13岁的小女孩在《新闻联播》节目中接受采访,称其上网查资料时弹出“很黄很暴力”的网页。短短几秒钟的镜头却使小女孩身陷囹圄,随后她的个人资料、图像在网络中遭受了攻击性和非娱乐性的恶搞。扭曲、亵渎、谩骂形成一股邪恶的冲击波,“很黄很暴力”迅速成为2008年首句网络调侃语。

不难发现,小女孩所述之言正是一个严酷的社会现实,网民的暴行恰恰为她这句话提供了最及时的佐证。在这个极具反讽意义的事件中,我们不禁要问:网民为何如此暴虐?

  小女孩成为偏见的替罪羊

  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将在近期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旨在对网络视频中的不良内容进行整肃。小女孩现身的这则新闻被认为是颁布政策前的舆论造势,小女孩也被认为是用来完成预设道德谴责的一个道具。网民不愿被“管制”,于是要反抗,要嘲讽,要对这五个字进行集体讨伐。

  在任何一个社会,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都容易产生反感、偏见和冲突。这两个群体之间彼此的优越感、不公平感、脆弱感和不信任感等是造成相互敌视的常见原因。群体冲突中几乎随处可见这样一些思维逻辑:“我们是优秀的,可我们创作的自由却被不公平地剥夺(优越感和不公平感)。他们的权力对我们构成了威胁(脆弱感)。他们不诚实,用虚伪的手段压制我们(不信任感)。他们不值得我们尊敬与合作。”这些敌视性的信念使我们对权力集团或强势群体形成不良的刻板印象,使我们偏离较高的立场和决策者的良好初衷,把理性压缩为狭隘的自我防御和反攻。偏见持有者的刻板印象通常是不合理的。

  预感“丰盛”的网络视听大餐即将结束,网友们无疑是遭受了挫折。受挫的个体对引起挫折的原因有很强的攻击倾向,然而,受挫的原因有时会太大或者太模糊,不易直接报复,这时就可能迁怒于某些无辜的行为或弱者。找替罪羊是一种替代性攻击,人们把自己因受挫而产生的敌意指向一个相对安全的目标,进行攻击或发泄。如果一个人失业了,通货膨胀耗尽了他的积蓄,他不会简单的痛斥经济制度,而是找一个替罪羊,在纳粹德国,替罪羊就是犹太人;在19世纪的加利福尼亚州,替罪羊就是中国移民。在“很黄很暴力”事件中,13岁的小女孩成了替罪羊。

  去个体化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

  去个体化是指个人被群体的力量所湮没而丧失了自我评价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导致去个体化的主要原因有两个。首先是匿名性,个体在匿名状态下,其语言和行为都不被标识,于是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意识降低,对社会评价的关注减少,使其行为不受社会规范的制约,甚至失去控制,通常表现为侵犯和攻击行为的增加。“网络暴民”的产生正是源于网络的匿名性。另一个原因是从众心理的影响。偏见持有者极容易受到与此有关的消极言论的暗示,一旦这种言论形成了群体势力,他们便会群情高涨的加入到冲动的、情绪化的,甚至破坏性的行动中去。在这个事件中,网民们齐声讨伐着无辜女孩的“谎言”,却对自己的“污言”、“秽语”失去了价值判断,因为他们的注意力高度集中于他人的反应以及周围所发生的戏剧性事件,从而失去了自我意识,因此通常的内疚、羞愧、良知、是非观等行为控制力量都被削弱,对不正当行为也就失去了自我约束力。文革时代的癫狂正是多数人处于去个体化状态的结果,投入群体暴乱中的个人往往忘乎所以,也是处于去个体化状态。有关去个体化的研究表明,如果一个人极度丧失自我意识,就会缺乏自我调节能力,使其行为具有不可预言的破坏性。实际上,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行为之所以有难以预计的破坏性,原因正在于他们丧失了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的能力。

  网络规制与构建传播伦理应该并驱

  文化消费主义盛行的今天,网络平台已经使传统的大众传媒要素发生了质变。传播主体的复杂化,“话语权”垄断的消失,“把关”的缺失,促成了一个“人人即媒体”的时代。互联网公平地赋予了每一个人参与权,使我们在实践的层面上进一步实现了民主与自由。电子传播技术在逐步升级,媒介文化也在不断变革,但是,这两者却不是平行发展的,并由此生发了各种问题。第一,读书时代的品行标准在网络读图时代遭到颠覆、消解。媒介技术朝着有利于传播的方便、快捷方向即图像化、直观化发展,而人的思想、人格、伦理道德等却未必是朝着高级形态发展。图像信息的多元化使得受众的信息消费变得随意化,性和暴力内容的泛滥足以说明,网络传播中所产生的不是严谨的道德风范,更多的是无所顾忌和玩世不恭的处世态度。第二,网络舆论失去了伦理规范。每个人都能在网络中自由地发表意见,使得网络意见具有了互动与及时,情绪化与非理性,个性化与群体极性化等特点。“很黄很暴力”事件和曾经著名的“铜须门事件”都深刻地揭示了一种冲突,那就是网络传播中所涉及的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的矛盾,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的矛盾。

  管制大多都是由“问题”所驱动的。事实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真正放弃了对传播内容的“过滤”和网络舆论的监管。在言论自由的社会,对“不良内容”的规制容易引起观念冲突的张力,或者遭遇网络媒体对传媒管理的挑战。构建网络传播中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在理清表达自由权利内涵的基础上探讨表达自由与互联网的关系,需要我们对经济转型过程中我国传媒规制语境的解读能力。网络传播的伦理基础是建立在无害、公平、尊重、和谐发展等原则之上的,网络传播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而人际互动是需要伦理规范来加以约束的,自我节制是人们在网络传播中合理的伦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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