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www.baidu.com)是国内著名的搜索网站。平日里,许多网友通过百度网讯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网上查找所需的资料,感到非常方便。但是,对于吴先生来说,他搜索到的东西却让他感到异常愤怒,一些帖子骂他是“骗子”。吴先生多次向百度发送电子邮件,认为帖子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立即删除,在达不到目的后将其告上法庭。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审理此案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百度扩大负面宣传,必须彻底删除。
网上发现骂人帖子
2006年5月底,家住漯河市源汇区的吴先生,在百度贴吧、百度快照等一些网页上看到一些对他“极尽污蔑”的匿名帖子,许多对他本人及其公司的辱骂的言语,将吴先生说成是“吴骗子”,将其公司说成是“特大诈骗、造假犯罪集团”等。这让吴先生感觉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名誉权受到了严重损害。当即,吴先生向百度发去了电子邮件,明确提出上述帖子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其立即删除。
但此后的日子里,吴先生仍然发现在百度贴吧、百度快照中上述帖子没有删掉。于是,从2006年6月1日到8月31日,吴先生共8次向百度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删除相关帖子,但一直未能达到要求。吴先生非常生气,一年多来处于“非常抑郁痛苦”的状态。2006年9月22日,吴先生申请漯河市公证处,对百度网站相应内容进行了公证,他决定先收集证据,再通过法律为自己讨个说法。
2007年4月,吴先生一纸诉状将百度公司告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吴先生表示,百度在其多次请求删除后仍是置之不理,并以种种理由推脱,违犯了法律规定的监管义务,请求法院判决百度彻底删除这些帖子,并赔偿因“名誉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百度称“链接无罪”
11月30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百度公司的律师表示,百度没有违犯互联网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也无侵权的过错。在被告看来,百度只是个搜索引擎服务的提供商,其搜索到的信息都是其他网站上已经存在的,而且对原网页也没有修改和编辑。
百度认为,作为搜索引擎商,对原告吴先生所诉侵犯其名誉权行为,既无主观上的侵权过错,也没有实施客观上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百度称,之前该公司也曾将这些针对吴先生的信息,进行过切断链接处理。
法院判决百度删除
昨日法院认为,“吴骗子”、“特大诈骗、造假犯罪集团”等词语评价原告吴先生及其公司,虽然该词语并非百度所发布,但是百度也起到了扩大负面宣传的作用,给原告吴先生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贬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鉴于百度对刊登有害信息的行为既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又多次采取了停止传输的措施,因此主观过错程度较轻,但百度公司对百度贴吧的有害信息事后监管不力,存在一定责任。于是,法院作出判决:百度必须“彻底有效删除”有关原告吴先生的有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