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鱼盗播比赛 被判不正当竞争赔百万元

2015-09-25 01:55:13来源:[标签:来源]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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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鱼盗播比赛 被判不正当竞争赔百万元

  耀宇公司拥有DOTA2中国大陆地区代理商完美公司的授权,取得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而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

  澎湃新闻记者 张婧艳 通讯员 王治国

  投入1400万组织的DOTA2亚洲邀请赛,却被全国知名游戏直播网——斗鱼网站分文不付侵权直播,多次交涉无效后,耀宇公司将斗鱼网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9月2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斗鱼网行为侵害了原告独家转播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

  这是国内首例判决的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原告:曾多次发函,但斗鱼并未停止侵权

  DOTA2,中文名“刀塔2”,是一款风靡全球的电竞网游。2015年初,首届DOTA2亚洲邀请赛在上海举行,这次比赛汇集了全球最顶尖的DOTA2战队,让观众大呼过瘾。

  不过,赛事承办方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却感觉“头痛”。原来,耀宇公司拥有DOTA2中国大陆地区代理商完美公司的授权,承办比赛,并取得了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而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却在斗鱼网站直播赛事。

  于是,2015年2月耀宇公司将斗鱼公司起诉到法院。

  原告耀宇公司称,获得授权承办DOTA2亚洲邀请赛后,公司投入了近1400万元。赛事进行中,耀宇公司通过计算机软件截取了游戏自带的比赛画面,加入了对游戏主播和直播间的摄像画面、解说内容以及字幕、灯光、照明、音效等内容,在耀宇旗下电子竞技游戏直播网站,即火猫TV网站,进行了全程实时的网络直播。

  斗鱼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斗鱼网站,全程实时直播了涉案DOTA2亚洲邀请赛,直播内容为原告制作的音像视频,时间持续近1个月,直播比赛共80场,且在直播时擅自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标识。

  耀宇公司称,发现侵权后曾多次发函,但斗鱼公司并未停止侵权。由于涉案赛事正在进行,并将于2015年2月9日结束,为避免侵权行为造成更大损失,耀宇公司在提交充分证据材料,并提供50万元现金担保的情况下,向浦东法院提出申请,对斗鱼公司采取诉中行为保全措施,请求法院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

  法院审查后认为,耀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斗鱼公司立即停止播出DOTA2亚洲邀请赛。收到法院裁定书次日,斗鱼公司停止直播该项赛事。

  被告:未从涉案赛事直播中获得任何盈利

  耀宇公司认为,公司就涉案赛事形成的音像视频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作品,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被告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还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就涉案赛事的许可转播向第三方的许可费高达600万元,如果放任被告的侵权行为,必将严重损害互联网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在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原告的被许可方也将造成不公。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21.1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斗鱼公司辩称,视频转播权并非中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被告是通过DOTA2游戏客户端的旁观者观战功能获取画面,并未使用原告直播的音像视频内容,故无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播时在网页上标注原告的标识,是对承办涉案赛事方的尊重,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被告未从涉案赛事直播中获得任何盈利,观众数量的多少与网站收益没有关联,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也没有依据。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斗鱼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被告没有使用原告制作的涉案赛事节目的解说内容、拍摄画面,而根据原告取得授权的合作协议,赛事活动中产生的资料的知识产权归完美公司所有,综合各种情况,法院认定,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但是,体育比赛的组织方、主办方包括类似与体育比赛的电子竞技网络游戏比赛的开发商、运营商等对他人转播比赛行为进行相关授权许可,系国际国内较长时期以来的通常做法、商业惯例。原告投入较大财力、人力等成本举办了涉案赛事,可以获得的对价之一是行使涉案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因此该转播权承载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属于中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一种财产性的民事利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原、被告均系专业的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网站经营者,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向用户提供涉案赛事的部分场次比赛的视频直播。被告虽然是从旁观者观战功能中取得比赛画面,未使用原告的直播内容,但视频仍然来自原告取得独家授权的涉案游戏。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独家转播权益,分流了本属于原告的市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在直播中使用原告标识,容易误导网络用户在被告网站观看比赛直播,还会使原告的被授权许可人产生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对被告进行了相关授权等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在综合游戏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严重程度、原告办赛投入及许可费用等因素后,法院一审判决,斗鱼公司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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