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平:P2P监管要无罪推定 部分监管可外包给IT公…

2014-07-23 01:55:28来源:[标签:来源]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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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19日,上海新金融年会研究院召开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

  在论坛上,金融城特聘讲师、金融40人常务理事会副主席、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老师发表了关于P2P的最新研究成果,他表示P2P是最体现互联网精神的金融安排,有利于金融民主化、普惠化,合法放贷是金融民主化的权利,边际成本趋向为零,和迅速连接资金供求两方,前景十分广阔。

  他提出P2P的监管关键是信息监管,而不是传统的对金融机构监管。他认为P2P监管应该以数据为基础,甚至部分监管任务可以外包给IT公司。

  他认为,P2P的准入门槛应该比较低,接近注册制,要做无罪推定,但加强事后问责力度;应建立对P2P平台的评价体系;目前行业发展的核心障碍是征信系统不健全、不开放,有些P2P平台之所以出现违规现象,源于做规模与缺乏数据基础的矛盾。

  精彩点:

  1、互联网本身就是市场,不仅是个工具,要把互联网看成是有生命的,里面有N个免费的APP,是能够解决放贷者和贷款者之间很多问题的市场。互联网的边际成本趋向零,就可以解决比如说非常小的贷款、非常快的贷款、非常跨区域的贷款,P2P市场有可能是配置信贷资源效率最高的市场,因为它能够在0.1秒当中找到最需要贷款的人,而且能够付出很高利息,而且能够使贷款获得200%边际收益。

  2、P2P市场对金融的民主化和普惠化是其它工具和市场做不到的。人类现在认识到,金融是每一个人都应该获得的最低程度的服务,金融不能是贵族化,不能成为高大上,而在这个问题上,P2P比银行和证券公司要好,因为大家知道,银行和证券公司是嫌贫爱富的,向来是这样,因为它没办法,它是找最有钱的人,所谓的高端客户。

  3、直接制约P2P网贷的信用评估、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很多是征信系统不发达造成的,很多东西没有免费开放,查询不到造成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使很多平台不得不开展线下的尽职调查,增加了交易成本,贷款利率就高了。而且这一点也很重要,就是数据基础和外部监管,都是P2P网贷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4、P2P网贷监管的原则是信息监管,类似于直接融资的充分信息披露原则,类似于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搜索引擎的技术,部分监管任务可以包给IT公司,比如说P2P监管,一部分业务就包给IT公司,IT公司肯定能监管好,银监会还给它钱,这些东西不一定银监会、证监会做,可以包给IT公司做,本身就是IT的事情,类似于行为监管,比如说通过软件抓不良信息,而且重在事后处罚,不要事前罪推论。

  以下是发言实录:

  谢平:我对P2P的有些观点在这里抛一下。

  第一、我们在理解P2P的时候,一定要理解N个借款需求者在互联网上通过N个APP寻找融资,假设来解决期限风险定价,一定不要把互联网看成互联网,要把互联网本身看成一个金融市场。

  我们现在要用这种观点来看互联网:互联网本身就是市场,它不仅是个工具,要把互联网看成是有生命的,里面有N个免费的APP,能够解决放贷者和贷款者之间很多问题的市场。

  这样的话,按道理讲,图上就可以看出,每一个借款人可以同时向N个需求者放贷款,每一个贷款需求者也可以同时从N个存款者那儿获得资金,这就是昨天陆金所说到分散原理,在这里也可以体现。这个分散原理很重要,因为P2P是靠分散来解决风险的控制问题。

  第二,我认为P2P网贷是最能体现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金融安排,它是一个整体,而且P2P在互联网上所起的市场作用是目前人类历史上和传统的金融市场没有过的。除非将来人类发明一种比互联网还先进的东西,要不然在现有的技术框架下,P2P能逐步替代贷款。起码,目前还没有找出一种东西代替P2P。

  因为个人和小微企业在这个市场上通过分散,通过期限匹配,进行交易。 我们人类所有现在的金融安排都受到交易成本的约束,唯独在P2P的市场上可以突破交易成本的约束,因为互联网本身有一个机制,就是边际成本趋向零,这个东西目前我们还只在互联网上发现,另外一个就是家庭内部边际成本是没有的。

  除了家庭内部以外,人们现有的安排,因为在互联网上出现了边际成本趋向零,它就可以解决比如说非常小的贷款、非常快的贷款、非常跨区域的贷款,而且这种贷款边际收益率可能是200%,他可以用50%的利率获得,传统市场解决不了,只有互联网能够解决。

  这样的话,你就能理解P2P市场有可能是配置信贷资源效率最高的市场,因为它能够在0.1秒当中找到最需要贷款的人,而且能够付出很高利息,而且能够使贷款获得200%边际收益的。这个人,传统银行找不到,信用卡透支找不到,只有互联网能找到。这样的话,你就理解P2P市场本身的不可替代性。

  这里有两个关键因素:边际成本趋向零;互联网高速的寻找机制,尤其是很多APP搜索引擎,大数据可以找得到,比如说在全国10亿人当中找到需要贷款的人,也许在贵州某个角落,有农业上的需要,互联网就可以解决他的需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P2P会做得越来越大,达到充分有效市场,一旦达到充分有效市场以后,对全国信贷配置的功能会越来越强大,这是我们理解P2P市场,它是依靠互联网的,只有依靠互联网才能做得到。

  所以,知名互联网预测家就是凯文凯利最近正式说了,他认为传统银行二十年以后会消失。我昨天在网上查了,他确实说了这个话。我估计他也认识到了互联网金融强大的市场力量。所以,理解P2P一定要跟互联网联系起来,因为P2P网贷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的问题,这是无可替代的。

  放贷是金融民主化权利 P2P监管要无罪推定

  现在中国的P2P之所以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我们的数据基础不好,P2P市场价值怎么体现?我认为有这么几个方面,为什么说P2P的价值呢?

  第一,P2P市场份额会趋向很大;第二,P2P公司的估值将来会越来越高。Lending Club现有上市公司的P2P估值,PE和PB的倍数在美国的股市当中都是估值比较高的。第三,传统银行也开始做P2P了,它的业务也增长很快。

  第四,P2P这个东西,将来还会派生出许多类似P2P的其它金融业务,现在已经开始了,比如说类众筹业务,比如说好多在P2P基础上的非标资产个人和个人的交易,P2P这个市场你不仅仅是一个网贷,将来还会有类似网贷的派生业务,在P2P市场上慢慢变大,P2P的价值你要往前看,它的价值还是高的。

  这一页我重点说明P2P市场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它对金融的民主化和普惠化是其它工具和市场做不到的。人类现在认识到,金融是每一个人都应该获得的最低程度的服务,金融不能是贵族化,不能成为高大上,而在这个问题上,P2P比银行和证券公司要好,因为大家知道,银行和证券公司是嫌贫爱富的,向来是这样,因为它没办法,它是找最有钱的人,所谓的高端客户。

  所以,P2P是最能体现金融的民主化和普惠化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消费、投资的过程中,他的贷款需求,比如说为了获得好的投资项目,为了家里装修,为了买一个自行车,这种内生的需求银行不给贷款,但通过P2P就能解决得更好。

  第二,理解P2P的时候,要无罪推论,不能假设P2P都是骗子,现在我们讲究负面清单,讲究无罪推定,假设所有的P2P都是好人,坏人是个别。但是我们的银行监管者是假设被监管者都是骗子,这样的话对P2P的监管原理会产生误差的,这个假设一定要反过来。因为这些在P2P上,很多的贷款需求是合理需求,是金融民主化的内在需要。你不能假设这个人搞P2P就是心怀鬼胎,就是坏的,你应该无罪推定。

  第三,个人如果有100万的财富,是放在银行,还是用P2P贷款给100个人,这是他的民主权利,你不能说他这个做法不对,而这个民主权利通过P2P网站实现了,通过银行没法实现。

  P2P为什么在中国那么发达?中国人有放贷动机,有钱愿意放贷,这也是他的民主权利。还有就是传统金融不能满足的贷款权和投资权,通过P2P网贷得到了满足,它通过P2P网站体现出来对社会的进步作用。

  特别是跨地区的,昨天计总说,陆家嘴的平台上,他发现上海北京的人特别愿意放贷款,获得贷款的都是贵州、湖南等等地方的人,通过P2P网站就解决了,现有的银行没有那么容易,不会那么快,所以这两个市场机制就不一样。

  P2P数据基础越好 外部监管越放松

  P2P将来如果有一天能够联网,套利和诈骗的几率就会减少,关键是现在P2P按照经济学上叫“重复博弈”不够,一旦重复博弈足够多的时候,交易成本自然就下降了,计葵生说的是数据不够,所以我们要担保,数据够了以后我们就要撤销了。

  我认为最后一点很重要,在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民主化、普惠化与数据积累之间有正向激励机制,P2P越多,做得人越多,数据越多,P2P越走向正常,越走向正常,数据越多,这是正像激励的。只要把这个市场放开,只要把这个基础做好,很多的IT公司能够为P2P服务,将来数据慢慢积累多了,P2P就发展得更好,数据就积累得更多,这种正向激励会在互联网上自动形成。

  我国P2P现在存在的核心障碍是征信系统不健全,社会征信系统不健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要开放有很多条件,还有公安局的、交通所的等等,国务院已经下了文件了,国务院组成了跨部委机构,要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全社会征信信用体系。

  因为一个大数据的技术基础有了,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会越来越健全,P2P和它两方面会协调的。直接制约P2P网贷的信用评估、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很多是征信系统不发达造成的,很多东西没有免费开放,查询不到造成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得不使很多平台开展线下的尽职调查,增加了交易成本,贷款利率就高了。

  而且这一点也很重要,就是数据基础和外部监管,都是P2P网贷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两者是替代关系的,而且数据基础更重要。什么意思呢?数据基础不发达的时候,可能外部监管的变量参数就多一点,数据基础越好的时候,外部监管越放松,条件越来越放松,这两个是相互替代的。

  美国为什么监管很松呢?因为数据基础好。中国数据基础不好的时候,监管参数好一点,将来数据基础越来越好,重复博弈越来越多,假设有一天我们的大数据,我们的搜索引擎能够在任何时点找到每个人的违约概率,那种条件具备的时候,我相信有一天会做到,外部监管的条件越来越宽松了。这两个是替代关系。

  互联网的业务模式和金融机构的安全现在一些内在冲突。这里的情况就是互联网业特有的网络效应、“先行者优势”、“赢家通吃”和边际成本递减,要求P2P平台有一个内在的需求,要做流量,要规模扩张。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些P2P网站不得不采取本金担保、风险准备金、专业放贷和债权转让,对接理财资金池,这些会触及监管红线,现在的红线是比较清楚的。

  为什么有些P2P没办法,必须要碰红线,因为有平台网站的内在要求。它很纠结的,一个平台网站做不到规模就要死,而想做到规模又没有数据基础,没有数据基础就需要担保,就要做一个资金池,就碰到红线了。所以中国的P2P发展就很纠结,有些已经做大了,走出纠结了,但有大量的P2P网站还在这个区间,所以个别的P2P就存在着浑水摸鱼的状况。但是这种状况慢慢会改善的,它会慢慢竞争出来的。

  总体分析,目前P2P市场是这么一个情况,尽管昨天银监会领导说了,现在600多家,我估计还不止,P2P的统计实际上好统计的,P2P必然要在网上做,必然要在搜索引擎里打广告,所以很好统计,很好搜寻。

  P2P监管以数据为基础 部分监管任务可外包给IT公司

  下面我们看P2P的监管,建立一定的门槛,这是一个说法,但这个门槛必须特别低,昨天范文仲也介绍了,美国的门槛、英国的门槛是相当低的,一两万美元就可以注册,门槛不是一个特别必要的条件,它接近一个注册制,关键是要公开,P2P的监管关键是信息监管,不是机构监管,不是流动性监管,不是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关键是信息监管,要求你公开,你把股东公开,把交易程序公开,把管理者公开,你把交易记录备份好,将来打官司和事后处罚有资料。P2P监管始终要以数据为基础,而不是要以门槛。

  规范P2P网贷的运营,比如说P2P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不能直接参与借贷活动,不能承担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在征信不完善的情况下为控制风险,要让投资者分散投资,比如说把每一笔交易量限制,像英国的做法就是这样。

  还有就是第三方托管,找一个托管的机构,而且P2P平台自己不要借款,防止利益冲突。信息要充分备份,事后可以充分处罚。P2P监管是很纠结的,我在另外一个场合说过三种假设,一个是你认为它是借款,有点像银行业务,一个贷出,一个借出。实际上P2P是直接融资,不是间接融资,只是发小额债券。

  第三种就是买信用保险,比方说我有100万,每个人1万,我贷给100个人,我的年回报比方说是15%,就算这100个人当中有10个人没还款,注意,违约概率相当高,我只有90万收回来,15%的回报,这样的话,我比100万全部存在银行拿年利率还高,比买年利率5%的理财产品收益率还高。

  所以P2P产品相当于买一个信用违约概率,完全是个保险产品,完全是个信用保险,如果说有些机构做好了,把它做成一个保险产品,可以卖。所以P2P可以派生出很多东西来,它的监管不仅仅是变成一个存贷款,要求备付金,要求资本充足率。

  你们看第一句话,P2P网贷监管的理念和方式与传统金融机构(银行)业务监管完全不同,我为什么加这句话呢?它实际上有点像信息监管,这个东西我们国内有两个地方很好参照。

  一个就是公安部,你看公安部对网络监管就特别有效。世界杯比赛刚一开始,它把全国的赌球网站一网打尽,效率非常高,银监会怎么就做不到这一点呢?非法赌球100多亿,公安部立马打掉,而且说得很清楚,干干净净;还有就是病毒监管,还有国务院信息办,对于那些不良信息、黄色信息监管,什么危害青少年信息监管都很有效,P2P的监管不是对传统金融机构那样的监管,有点类似于信息监管。

  甚至于干脆不监管了,委托40人论坛监管,你找100个学IT的人来分担监管,就不是传统的监管概念,你必须得换一个角度。中国实际上对网络监管比全世界任何国家做得都好。

  P2P监管类似于对自媒体网站的监管,它是很好监管的。不能采取人海战术,主要P2P监管完全可以用技术手段,比如说搜索引擎,设计一个软件,可以在互联网上自动找那些人,找那些不良行为的人,这完全可以设计的。

  证监会最近专门找了一大批人,通过大数据很容易找到内幕交易的人,他在网上肯定留下痕迹,肯定有某种违法的概率,通过大数据的原理,找到了。证监会找到了很多内幕交易的人,肯定是根据股票价格的波动,根据你的亲戚朋友的账户跟你怎么连接,怎么操纵。现在这种监管都不用人工,都可以用IT技术来自动搜索。所以将来P2P监管更多的用技术来解决。

  还有就是举报,昨天谁说的,英国的监管原则就是消费者保护,首先是无罪推定,只要消费者告你侵害了我的利益,消费者有举报,你就检查,不用事先设门槛,准备金这些东西不用审批的,它是一种正向的消费者举报机制。还有就是建立P2P平台的评价体系,既然互联网技术能够让贷款更方便,肯定能够让监管也更方便。

  所以,我认为P2P网贷监管的原则是信息监管,类似于直接融资的充分信息披露原则,类似于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搜索引擎的技术,部分监管任务可以包给IT公司,比如说P2P监管,一部分业务就包给百度,百度肯定能监管好,银监会还给它钱,这些东西不一定银监会、证监会做,可以包给IT公司做,本身就是IT的事情,类似于行为监管,比如说通过软件抓不良信息,而且重在事后处罚,不要事前罪推论。

  我这一页主要的核心就是P2P网贷的监管一定要跳出现在根据巴塞尔Ⅲ,根据现有的监管理论,因为我们现有的证券监管理论完全是对银证保这些传统的机构设置的,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这些完全是为银证保设计的,不适用于P2P。

  P2P是IT,所以监管理念和方式可能跟我们现有教科书上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完全不一样。我觉得上海正在探讨P2P监管的问题,你一定要从信息、IT、大数据、搜索引擎、充分披露这些角度来考虑P2P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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