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真是很奢侈的事?

2019-01-17    来源:天下数据IDC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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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记忆成为常态,遗忘成为例外,被遗忘的确是一件很奢侈的事。

这不,谷歌与法国隐私保护机构一场打了好几年的官司,马上就要落幕了。曾经判决谷歌必须遵守“被遗忘权”的欧洲法院,也在谷歌诉法国数据保护机构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以下简称“CNIL”)案中转变了态度。

与法国的官司,谷歌要赢了

北京时间11日凌晨消息,欧洲法院公布了该院总顾问斯普纳(Maciej Szpunar)的初步意见,Maciej Szpunar表示,谷歌可以将“被遗忘权”限定在欧盟境内的互联网搜索上。

同时,Maciej Szpunar指出,谷歌必须要采取一切可用措施,一经欧盟用户要求,就删除有关个人的过时或无关信息的链接。

据悉,欧洲法院的最终判决通常都会同该初步意见保持一致,所以谷歌胜诉是迟早的事。

斯普纳的观点受到谷歌的欢迎,谷歌高级隐私顾问彼得•弗莱舍表示:“我们一直在努力保证欧洲网民的被遗忘权,包括使用地理定位来确保99%的有效性。”

什么是“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也叫做“被遗忘的权利”。这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在被修正后增加的最为引人著名的新型权利。

被遗忘权可以概括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关于其个人数据的权利,控制者有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删除个人数据。简单来讲,如果一个人想被世界遗忘,相关主体应该删除有关此人在网上的个人信息。

欧盟2012年修订《数据保护指令》首次提出了“被遗忘权”。在此之前,1995年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规定的“删除权”被一些学者认为是被遗忘权的最初版本。

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适用的《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最终以欧盟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规定了被遗忘权的行使要件及限制条件。

而广为人知的“冈萨雷斯诉谷歌公司案”则是欧盟法院在司法实践层面,对于“被遗忘权”的判例支持。也就是说,被遗忘权通过此案在欧盟通过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2014年,一名叫冈萨雷斯的西班牙男子在使用谷歌的搜索引擎检索自己的名字时,相关链接指向了1998年刊登于西班牙《先锋报》上的一篇文章,文章报道了这名男子未能缴纳社会保险,其住房遭到拍卖的事实。然而他认为其债务问题早已解决,与他现在的生活无关,但在搜索结果中仍然出现了这一信息,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要求谷歌应该删除这些信息,并将谷歌状告至欧盟法院。该案的焦点在于用户是否享有的“被遗忘权”,最终原告的请求得到了欧盟法院的支持。

2014年5月,欧洲法院作出裁定支持了冈萨雷斯关于要求谷歌删除其关于拍卖信息的链接诉求。

2015年,美国一消费者维权组织Consumer Watchdog也敦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调查谷歌为何尚未在美国执行“被遗忘权”。不过,FTC主席伊迪丝•拉米雷斯(Edith Ramirez)曾向《时代》周刊表示,“被遗忘权”与美国美国法律有些不符,因为宪法第一修正案支持对公共信息的访问和自由表达。

一场长达数年的官司

2014年6月,谷歌宣布已开始根据欧盟最高法院的裁定,在搜索结果中删除一些特定内容,给予用户“被遗忘权”。

CNIL2015年6月在一项声明中称,谷歌所有版本的搜索网站都要执行“被遗忘权”,包括Google.com,而不只是欧洲网站。否则,CNIL可能启动一项制裁程序。

7月份,谷歌拒绝了CNIL的要求。谷歌全球隐私顾问彼得•弗雷施舍(eter Fleischer)在博客中称:“作为一个原则问题,我们并不同意CNIL在此问题上的要求,我们已经要求CNIL撤回其正式通告。”

由于谷歌没有遵守规定,2016年3月,法国监管部门CNIL对谷歌罚款10万欧元(约合11.2万美元)。奥地利和法国政府支持CNIL的立场。

谷歌表示,法国政府此举有可能违反国际法,鼓励审查活动。2016年5月,谷歌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希望推翻法国隐私保护监管部门此前的一项要求。

2017年7月年初,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将官司呈交欧盟法院(ECJ)。

2018年9月,欧盟委员会与谷歌在欧洲最高法院进行抗辩,共同反对将欧盟的“被遗忘权”扩大到欧洲之外。在抗辩中,身为欧盟执法机构的欧盟委员会,以及包括爱尔兰和希腊在内的几个国家都认为,把“被遗忘权”应用到全球,会导致欧盟的这项隐私法律超出预定范围——这也与谷歌的部分观点相符。

欧盟委员会的支持非常引人关注,因为该机构与谷歌在其他问题上存在显著分歧。欧盟委员会曾经两次就反垄断问题处罚谷歌,总金额约为67.6亿欧元(78.5亿美元)。

2019年1月11日,欧洲法院公布了该院总顾问斯普纳(Maciej Szpunar)对该案的初步意见,称索赔人“被遗忘权”不应在全球范围内强制执行,仅应在欧盟内执行。

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之争

被遗忘权之争其实就是个人隐私权益之争。

近年来,美国互联网巨头谷歌接连爆出泄露Gmail邮件、持续监控用户位置等侵犯隐私的丑闻,引发舆论哗然。

谷歌和Facebook是全世界名列前两名的网络广告巨头,通吃了三分之二的广告市场,两家公司也采集了网民的海量数据,从而让广告客户做到定向传播,借此提高广告点击量和收入。

去年8月,美国学者曾发表了一份研究报告,揭露谷歌采集用户隐私信息的真相。据称,谷歌无时不刻不在监控用户的上网活动,每部安卓手机每天向谷歌上传了11.6MB的数据。

2018年8月21日,美国范德堡大学(Vanderbilt University)的计算机科学家施密特(Douglas Schmidt)发表了有关谷歌采集用户隐私信息的研究报告。

报告揭露称,谷歌采用了各种手段,采集那些使用网页搜索、网络浏览器、手机操作系统以及各种谷歌产品和服务(比如YouTube、Gmail、Nest智能家居硬件)的民众的信息。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的数据化和数字化提高了信息的利用率和利用价值,但同时也意味着对数字社会进行全方位的“数据监控”的可能性。

个人隐私在数据化的过程中处于默认公开状态,隐私数据的脆弱性和不确定性使其保护变得日趋困难。

在大数据时代,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保护个人信息亟需法律“护航”,以约束各行各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管理,促使相关企业信守承诺,并依法追究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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