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应秉持哪些原则
2018-12-21 来源:raincent
【摘要】
当前,我国对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数据采集、加工、使用、储存等诸多环节容易出现信息安全问题,可能导致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受损。因此,要尽快出台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法规,以公共福利、合理使用、信息安全、过错推定为基本原则,确保相关立法能够保护各方权益。
【关键词】
公共大数据 信息安全 立法原则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公共大数据信息依托大数据技术、网络技术,在公共服务等各项领域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相较于一些发达国家,我国关于公共大数据信息的立法还比较迟滞,公共大数据信息使用不规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当前,我国亟待出台专项法律对公共大数据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进行规范。立法之本在于原则,只有原则正确,立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应以公共福利原则、合理使用原则、信息安全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为基础,逐步完善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坚持秉承公共福利原则
公共大数据信息具有共享性和无耗性特点,任何公众都可以使用公共大数据信息,并且不会对信息造成损耗,它属于社会公共福利的一种。公共大数据信息的共享性意味着它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众有权获取公共大数据信息,公共大数据信息也不归属于任何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阻止社会其他公众使用大数据信息。因此,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应遵循公共福利原则。
为确保公共大数据信息的公共福利性质,应将公共福利原则作为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参考公共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共大数据信息作为公共福利之一,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占有,不得阻止他人获取。同时,社会公众在公共大数据信息获取过程中存在一些障碍,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将公共大数据信息免费提供给公众,确保社会公众能够平等使用信息。
为稳步推动公共数据信息开放,要确立公共福利原则为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提出,要按照“增量先行”的方式,加强对政府部门数据的国家统筹管理,加快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要提升公共大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尤其是关于交通、信用、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的信息,更要集中向社会公众开放。此外,政府要制定公共大数据信息目录,通过公共大数据信息引导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主动开放数据信息。社会各界都应逐步放开信息限制,共同促进社会信息透明化,打破信息不对称现象,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信息参考。
贯彻落实合理使用原则
公共大数据信息虽然具有共享性和无耗性,但应以合理使用为基本原则,只有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公共大数据信息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要确保社会公众在使用公共大数据信息过程中,不对个人权益造成侵犯。公共大数据信息中难免涉及个人信息,但如果能够坚持做到合理合法使用,部分个人信息公开并不一定导致利益受损。在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中应将合理使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保护公共大数据信息不侵犯个人权益。
合理使用原则是正确处理公共大数据信息的基础。公共大数据信息中存在部分个人信息、商业信息,这些信息虽然并不一定直接对个人隐私构成威胁,但仍与个人利益关联。欧盟在围绕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时,着重对公共大数据信息中的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明确界定了允许在公共大数据信息中涉及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我国在制定公共大数据信息立法时,可以将合理使用原则作为基础性原则,规定大数据使用范畴:一是使用主体不以获取个人信息为目的,但个人信息与公共大数据信息不可分割;二是使用公共大数据信息必须履行法律义务;三是使用公共大数据信息不能侵犯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益。
学习和借鉴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现阶段,在公共大数据信息立法过程中,如何确定合理使用的范畴还存在一些争议,可以借鉴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即在使用公共大数据信息时不危害他人利益。但由于公共大数据信息的使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难以及时、有效甄别。因此,公开公共大数据信息要注重个人信息、商业信息的保密问题,最大程度减少对他人的负面影响,更要严格规范公众对公共大数据信息的使用方式。
严格遵守信息安全原则
随着大数据信息技术的日益成熟,大数据信息被社会公众广泛使用,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大数据信息涵盖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这些信息单独公开可能并不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直接影响,但如果将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就可能对我国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众使用大数据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原则。
首先,维护政治安全。公共大数据信息涵盖国土安全信息、军事信息、情报信息等,公共大数据信息是否安全,足以影响国家政治安全。面对国家政治安全,我们有权选择性地公布大数据信息,并可以拒绝他人对相关数据进行搜集汇总,尤其是境外机构对公共大数据信息的采集与分析行为,我国有权予以制止。在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中,应明确信息安全原则,提高数据安全意识,确保我国公共大数据信息的绝对安全。
其次,维护经济安全。在现代社会中,各国交流日益频繁,尤其是国际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公共大数据信息中包含诸多国家经济数据,这些数据对行业发展、企业成长、国际贸易有着重要影响,如果不当使用这些数据,可能会对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产成不良影响。在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中,应强调信息安全原则,对可能危害我国经济发展的信息拒绝公开,防止不法分子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最后,维护社会安全。公共大数据信息中包含着诸多个人信息,比如,个人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医疗病史等,这些信息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和利益,不应被纳入到公共大数据信息范畴之内,在信息公开时就应予以屏蔽。因此,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应以信息安全为基本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权益。
创新借鉴过错推定原则
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不仅要保障公共大数据信息的安全,更要对危害公共大数据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与传统的犯罪行为相比,公共大数据相关犯罪行为具有更高的隐蔽性,并且在证据获取和固定上都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对公共大数据信息的保护应以过错推定原则为基础,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
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公共大数据信息收集与处理时都会面临相应的风险。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信息收集和处理人应承担相应的风险、承担更多责任。其次,公共大数据信息中可能会存在个人信息或商业信息,这些信息不应被纳入到公共大数据信息范畴之内,但也存在例外现象,一旦涉及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受害人及相关利益人难以察觉,借助过错推定原则可以赋予公共大数据信息公布者更多责任,确保公共大数据信息公布者能够核实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公布不对他人利益造成影响;如果信息公开行为对他人利益造成影响,就应受到相应的惩罚。最后,公共大数据信息中一旦存在他人隐私信息,这种信息不会因受害人自身注意而减少,即便单位或自然人意识到自己的信息可能出现在公共大数据信息中,也无法阻止,利用过错推定原则,能够平衡双方利益,确保弱势一方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此外,以过错推定原则为基本原则,更有利于强化运营商的安全意识。
(作者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田维琳:《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的内涵、现状与依据》,《河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
②江波、张亚男:《大数据语境下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原则》,《交大法学》,2018年第3期。
③刁胜先、郑浩:《大数据战略视野下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分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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