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法院确认首例以域名抵债协议
2014-12-11 来源:
域名是企业进入国际互联网的身份证明,域名虽然是虚拟存在的,但同样有经济价值和市场流通性,可以作为财产抵债。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中山市首例以网站域名抵债协议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某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先生存在合作关系,被告通过其网站推广觅得海外客户,先后从原告处提货(灯具)装柜出口至美国、法国、马耳他等国家,陆续下欠货款十万余元。
2014年11月28日,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承认欠款,被告表示已无现金,但注册有dengpop.com网站域名,经过开发推广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拿来抵债。主审法官经审查认为,域名是企业在国际互联网空间的“标识”,域名虽然是虚拟存在的,但同样有经济价值和市场流通性,可以作为财产抵债。经协商,被告于2014年12月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3 0 0 0 0元,并将其dengpop.com网站域名过户给原告,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30000元货款已履行完毕,dengpop.com网站域名亦已过户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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